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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在介入安乐死问题时面临的困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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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244(2014)06-257-2
一、引言
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和发展,一个涉及法律、医学、伦理、社会学等诸多领域的社会问题愈演愈烈。从1986年陕西的第一例安乐死到现在,近30年过去了,关于安乐死的争议也未曾有定论。对生的渴望和对死的逃避,成为了人类争论不休的话题。
本文从历史文化和专业伦理两方面来分析社会工作者介入安乐死问题所面临的困境,并在此基础上探讨缓解这些困境的对策。希望对安乐死领域尽自己的绵薄之力,同时也为安乐死相关人员提供预警作用,进而更好地为老年人和安乐死这一领域服务。
二、何为安乐死
关于安乐死的概念众说纷纭:祝世讷等的状态论认为“安乐死即安乐地死亡。安乐所界定的是死亡的状态,不是原因和性质。安乐死是死亡的优化状态,即用科学的方法对人的死亡过程进行优化调解,减轻或消除痛苦,使死亡安乐化”。翟晓梅的条件说则认为恰当的安乐死定义应是“那些在当前的医学条件下毫无救治的可能,并且遭受着难以忍受的痛苦的患者,患者的死亡是在有行为能力的患者本人的真诚请求下,首要理由和目的是在于终止临终患者的痛苦,而由医生实施的死亡过程中主动的医疗措施”。张玉堂认为安乐死是对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危重濒死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或其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的认可,用人工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止生命全过程。
上述概念都对安乐死的某些主要特征作了概括但由于概念的模糊性,关于安乐死的分类也就迟迟难以统一,比较有代表性的分类有以下几种:
1.根据适用对象分为广义安乐死和狭义安乐死:“广义安乐死,指对一些出生时有严重残疾、智力障碍的婴幼儿、社会上的重度精神病人、重度残疾人以及“植物人”,促使其无痛死亡,也包括自杀;狭义安乐死,指对于身患绝症、濒临死亡、出于极度痛苦之中的病人,在其自愿前提下促使其无痛死亡”
2.根据是否对死亡过程进行干预分为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主动安乐死,也称积极安乐死,指医务人员或其他人在无法挽救病人生命的情况下,采取某些措施,如注射某种致人迅速死亡的针剂等,自主地结束病人的生命或加速病人死亡;被动安乐死又叫消极安乐死,指在任何医疗措施对某些严重疾病已无能为力的情况下,终止维持病人生命的一切治疗措施,任病人自行死亡”。
3.根据病人是否提出要求分为自愿安乐死、非自愿安乐死和不自愿安乐死:“自愿安乐死,指病人明示有安乐死的意愿而实施的安乐死行为;非自愿安乐死,指病人没有表示过赞成或无法自主表示意愿的情况下(如脑死亡病人、危重病人)实施的安乐死,这种是由他人代替选择的结果;不自愿安乐死,指病人有求生意愿,但是他人仍以病人生不如死为由强行杀死病人的行为。不自愿安乐死主要体现于纳粹的“安乐死计划”,是一种严重反人类的犯罪行为,仅仅是名称上借助了安乐死而已”。
虽然安乐死问题具有复杂模糊性,但我们应该明了安乐死的侧重点应该是“安乐”,而不是“死”。
我国关于安乐死的研究,主要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979―1989年为起步阶段,1979年12月,广州自然辩证法讲习会上,邱仁宗首次提出了安乐死问题,少数学者开始研究安乐死。1986年陕西汉中安乐死案件的出现,使安乐死研究在国内较大范围展开;1990―1999年为探索阶段,社会及相关研究机构、新闻媒体开始意识到安乐死的重要性,学术界开展问卷调查;2000年至今为发展阶段,情与法的撞击引起了广泛争论,也推动着我国社会伦理、法学、哲学、医学对安乐死的探讨和关注。
然而,在我国这样有着悠久文化历史的社会情境中,传统观念与安乐死的观念冲突无疑是不可避免的,再加上法律上的盲点,社会工作者在介入安乐死问题时所遇到的伦理困境也是十分尖锐的。
三、社会工作者在介入安乐死问题时遇到的困境分析
(一)历史文化困境
1.传统生死观的影响。“乐生恶死”“好死不如赖活着”是中国传统死亡观的体现,它说明了人们对于死亡的恐惧与抗拒,以及对生还的向往与渴求。作为子女,就应该为父母养老送终,而这种送终也是指自然老死或病死不加以任何人为地干预或催促。
安乐死的实施,是对这种“重生必死”观念的公然挑战。新生代思想与几千年积淀的交锋,势必不是那么容易。
2.情感与理智的矛盾。(1)传统“孝”文化的影响。古语有云:“百善孝为先”。孝,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一种意识,已经扎根于国民心中。几千年的传统文化和道德观念,使得做儿女的明知是病入膏肓、无可救药,也要四处求医、倾家荡产为父母治病,否则就是不肖子孙。如果家属答应给亲人实施安乐死,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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