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石骨料项目生产规模变更相关法律问题浅析1.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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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骨料项目生产规模变更相关法律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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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规模变更的立法沿革及管理现状

(一)生产规模变更的立法沿革

1.2011年1月2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5条规定,采矿权人变更生产规模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2017年12月29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30条正式废止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至此,变更生产规模不再属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政管理范围之内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生产规模变更的管理现状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取消采矿权生产规模的变更审批事项后,部分地方针对矿山扩大生产规模事宜咨询答复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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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矿山扩大生产规模的咨询答复1

2018年8月21日,惠州市国土资源局在关于矿山扩大生产规模的咨询回复中指出“矿山生产规模变更需要负责产能的主管部门(发改、经信等部门)出具技改扩能及生产能力核定的批复,矿业权人在办理延续、变更等事项时提出合并办理。”

2.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厅长信箱关于取消生产规模变更审批的后续处理方式的答复2

2018年6月12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厅长信箱在关于“取消生产规模变更审批的后续处理方式”的回复中指出:“单独申请采矿权生产规模变更登记取消后,可在其他类型登记申请时一并申报变更采矿权生产规模;如若现有矿山生产规模未达到矿山最低开采生产规模要求,则应经整改达到规定的生产规模,重新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符合继续开采生产的条件后,在开采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期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时一并办理。”

综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目前原则上不受理证载生产规模的单独变更,亦不单独评审或委托评审针对变更生产规模新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矿山企业可在其他类型(如变更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矿山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申请时一并申报变更采矿权生产规模。

二、生产规模对矿山企业的影响

虽然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变更审批已经取消,但是在实践中,对于矿山企业而言,生产规模问题仍然非常重要。

(一)影响新建矿山准入和生产矿山延续

一是国家和地方通过修改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提高最低开采规模,提高采矿行业准入门槛。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是新建矿山准入和生产矿山延续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新立或延续采矿权。以水泥用石灰岩为例,国家规定大型、中型、小型矿最低开采规模分别不得低于100万吨/年、50万吨/年、30万吨/年。浙江省规定经营性建筑用石料矿山开采规模不得低于50万吨/年,水泥用灰岩矿山开采规模不得低于100万吨/年。

二是通过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提高最低开采规模。部分地方出于建设绿色矿山需要,对矿产行业已设立的采矿权进行整顿,提高了开采规模标准。如果矿山企业现有生产规模不能通过变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扩建,可能面临采矿许可证到期不得续期、不得组织生产以及被依法予以关闭的风险,最终导致矿山企业无法持续经营。如山东省规定对现有的普通建筑石材矿山,生产规模不足10万吨/年的,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一律不再延续,由政府责令关停。

(二)影响矿山企业转让的评估价值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针对生产矿山(包括改扩建项目)的采矿权评估,若不属于国家进行开采总量宏观调控的矿种或国家保护性开采矿种,除了根据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规模确定生产能力外,还可以根据矿山实际生产能力或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矿山生产能力。无论是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或是矿山企业股东转让矿山企业股权,在对采矿权评估过程中,采用不同方式确定的生产能力不同,而生产能力是重要的评估参数,这意味着,生产能力关系到转让方变现价值的高低。

(三)影响矿山企业融资规模

矿山开采行业受政策影响较大,时常面临清理整顿、提高准入标准、整合关停风险,融资机构一般对矿山企业融资采取谨慎的态度,矿山企业无论是向金融机构贷款,还是向其他企业融资,在对采矿权评估时,生产规模高低直接影响到采矿权的估值,进而影响到矿山企业向其他单位的融资规模。

三、超规模生产的法律后果

(一)可能违反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扩大生产规模通常会引起建设项目规模的变化,进而引起生产工艺或者防止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因此,采矿权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4条3的规定,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如果违反该规定,则有可能被责令停止建设、罚款、责令恢复原状、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4。

(二)可能违反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

在作出扩大生产规模决定之前,要评估扩大生产是否引发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如果构成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则应当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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