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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司法存证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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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昕刘滔
摘?要:文章针对电子数据证据存证的完整性、待证性、真实性等问题,剖析了我国电子数据司法存证中存在原始载体无法核实、数据容易被篡改、审查需要专业性等现状,为推动我国区块链司法存证体系的构建,从诉讼证据的收集、储存、传输的方式上,阐述了区块链存证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研究了司法存证与区块链技术相结合,优化了当前电子数据存证体系,促进了我国司法在电子数据存证上的进步。
關键词:电子数据;区块链;司法存证;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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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Aimingatthecompleteness,testabilityandauthenticityofelectronicdataevidencedeposit,thispaperanalysesthecurrentsituationofelectronicdatajudicialdepositinChina,suchastheoriginalcarriercannotbeverified,thedatacanbeeasilytamperedwith,andtheneedforprofessionalisminexamination.promotesconstructionofjudicialevidenceperpetuationsystembasedonblockchaintechnologiesinChina,explainsfeasibilityand?necessityofevidenceperpetuationbasedontheblockchaintechnologies,?studiescombinationofjudicialevidenceperpetuationwithblockchaintechnologies,optimizescurrentelectronicdataevidenceperpetuationsystem,anddrivesadvanceofthejudicialelectronicdataevidenceperpetuationsysteminChina.
Keywords:digitaldata;blockchain;judicialevidencerecording;construction
1引言
近年来,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提交电子证据的频率逐渐增加,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均对电子数据进行了证据分类,明确电子数据证据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但是,我国司法机关对电子数据存证持有保守态度,非国家机关进行存证的,司法机关持有保守与谨慎的态度。在司法实践操作中,司法机关往往会要求提供者变更证据的种类,以书证、视听资料或者其他法定证据种类来审理电子数据。自此,电子数据证据因存证问题变得形同虚设。
2?电子数据存证的现状
电子数据证据是指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存储卡、手机等各种电子设备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
电子数据证据与书证、物证等其他证据种类相比较,证据在生成、收集、保存和传送过程中,有着原始载体无法核实、数据易被篡改、审查需要专业性等现实问题。目前的电子数据存证方式不具有公信力,从而导致了人民法院的采信持有谨慎的态度。
2.1原始载体无法核实
电子数据存储的方式是二进制,需要数字化的转换过程,将一堆“0”和“1”转换成可识别的电子信息、图片、聊天记录等,其承载的载体不具有独立性,要借助于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才能装载。另外,电子数据是可复制的,可以复制到多个载体之中,人们可以使用、查看被复制后的电子数据。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法定证据种类,在司法应用上需要提供原始载体才能确信其真实性,但电子数据的载体具有多元化、复制性的特点,不具有唯一性,无法出示、证明原始载体,存证不具有公信力,若司法机关按照其他证据类别不一样的标准对电子数据证据进行审查,则会导致司法不公。
2.2数据易被篡改
电子文章、电子邮件、网页、域名等证据是以数字化的方式被存储下来,使用人在复制、创建电子数据时,也是通过数字化的转变,实现移动电子数据的存储位置。基于此,数字化的数据在移动过程中是容易被篡改的,使用者存在操作不当、非法访问、木马病毒、硬件故障、突然断电等情形时,都可能会导致数据被篡改、丢失。
电子数据的更改往往具有一定隐蔽性,不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是不能发现篡改的痕迹。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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