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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确保临床合理应用,严防流入非法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修订)》、《处方管理办法》、《**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省医疗机构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范的通知》(湘卫医发〔2023〕3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第二类精神药品是指列入国家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医院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存储、调配、使用、监管等环节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管理架构与职责

第四条医院应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将第二类精神药品纳入下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组进

行全流程监管。医务部、药学部门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的主要管理部门。

第五条医院管理部门应建立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实行“五专”(专库或专柜加锁、专人负责、专用账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工作流程。

第六条组织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合理使用的相关培训和考核时,应将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及合理使用相关内容纳入培训和考核范围。

第三章采购管理

第七条药学部门应根据临床用药需求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采购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配备专职医师或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且该人员须参加由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组织本单位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第二类精神药品应全部通过**省特殊药品监管网进行采购,严禁网外采购。

第九条药学部门收到采购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应做到即到即验,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合格后及时在**省特殊药品监管网进行收货确认,做好入库记录。

第四章贮存管理

第十条第二类精神药品应实行专库或专柜管理,专库应设有视频监控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加锁储存。

第十一条临床科室向药房请领第二类精神药品,应将药品相关信息打印成请领单,一式两联,由发药人和领药人当面清点确认无误后双人签名,各留一联以备核查。药房及时在专用账册上进行出库登记,每月进行盘点。

第十二条药学部门及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量大的科室应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建立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专用账册保存期限为药品有效期满后5年及以上,

专册登记本保存期限至少2年。

第十三条配备第二类精神药品基数的重点部门,要及时登记,做好交接记录,做到账物相符。如发现账物不符问题,应立即查明原因,并逐级上报。

第十四条过期、损坏、剩余的药品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一)对过期、损坏的第二类精神药品要进行专册登记,报药学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由专职管理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药师、相关药房负责人共同销毁,按医疗废物处理,并双人签名。

(二)对未使用完的注射液和镇痛泵中剩余药液,由医师、药师或护士双人核对后,倒入黄色医疗废物中按医疗废物处理。严禁余液共用。

(三)住院患者不再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时,由原领药科室将剩余包装完整的第二类精神药品退回药房,已出库拆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按照损坏药品进行销毁。

第五章处方管理

第十五条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需使用专用处方(处方

格式见附件5),处方颜色为白色,处方右上角印有“精二”字样。

第十六条处方开具要求包括:

(一)由注册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

(二)住院患者出院后需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应在出院记录中详细记录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

(三)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原则上使用纸质处方,医院逐步推行电子处方,但须打印并由医师和审方药师双人签名。

(四)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由药学部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至少2年。

第十七条处方限量要求包括: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六章调剂管理

第十八条处方调剂要求包括:

(一)药房应设立专门发药窗口,由专人负责。

(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审核、调配、复核、发药程序,并进行专册登记,其中门诊处方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药品名称、用药数量;住院处方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住院号、药品名称、用药数量。

第七章临床科室管理

第十九条临床科室需备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时,须向药剂科提出备药基数申请。由申请科室报药学部门和医务部门,申请科室和药学部门应分别留档备查。

第八章合理用药监管

第二十条管理部门应对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定期开展合理性评价工作,持续提高合理用药水平。

第二十一条处方点评要求包括:

(一)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用量和频次,避免同一患者在多个医疗机构、在同一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重复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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