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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知识点

NewlycompiledonNovember23,2020

第一章 物权与物权法

第一节物权

一、概念:物权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它组织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特征:

1、直接支配性:物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人对物的(直接支配)的关系;2、绝对性:物权是一种绝对权,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不特定的任何人;3、客体具有特定性:客体应为特定的、独立的有形物。

三、物权的种类: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式由法律规定。

1)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支配效力范围);

2)主物权与从物权(是否有独立性);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标的物种类);

4)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物权的变动是否经登记为标准);5)本权与占有(是否有物权的实质内容)

他物权均派生于所有权

从物权不能独立存在(如担保

第二节:物权法

物权)

一、概念

广义:调整财产归属和支配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

狭义: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物权法》

二、基本特征:财产(归属)法、私法、强行法、即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登记制度、质押制度)

第二章物权的客体

1、概念:物权法的物是指既能被人们所感知,又能被人们所控制的物;

2、物的特征:

(1)非人格化,《民法》上的物必须是人体以及人体之外的物;

(2)原则上应该是有体物,就是指占有一定的空间,并且能被人们所感知的物;(3)可供支配性,能掌握、控制、交付;

(4)独立性。

3、国家所有权:

(1)只能归国家所有的物: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资源、城市的土地、国防资源

(2)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文物、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3)除法律规定的属于集体所有的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4、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土地及其定着物);

区分意义:物权变动方式不同

管辖权属不同

公示方法不同

动产无主物可以先占取得所有权,不动产国家享有先占权

用益物权大多只能在不动产上设定

(2)主物与从物;

(3)原物与孳息物(原物所生的物或收益);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

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用益物权人取得;

有约定的从约定。 注:天然孳息在未与原物

法定孳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从交易习惯。第三章 基本原则(背诵、理解、结合实例加以说明)

一、物权法定原则

分离时,是原物的组成部

1、内容:1)以种类与内容法定为主:《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2)兼及其他:变动要件、效力、保护方法。

2、违法的法律效果:1)设立没有规定的物权,无效;

2)部分违反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3)物权行为无效的,不影响原因行为(如合同)的效力。

二、一物一权主义原则

内容:1)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独立的特定之物;

2)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

3)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性质、内容、效力相互排斥的物权。

三、公示公信主义原则

(一)公示原则:物权的变动经公示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不动产登记:

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经登记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1)法律文书、征收导致的物权变动,自文书或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自死亡);

3)合法的事实行为;(如合法建造、拆除房屋)

4)依以上三条享有不动产的,处分时需办理登记的,登记为生效要件;

5)归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注:登记制度

1、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记载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2、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3、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买受人将其买卖债权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未经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不冻结登记簿,债权人仍可处分)。

2、动产交付: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1)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2)法律文书、征收导致的物权变动,自文书或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3)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自死亡);

4)合法的事实行为;(如合法建造、拆除房屋);

5)对动产抵押权和留置权的有关规定。

注:交付(交付行为+交付意思,但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事实行为)

1、现实交付:

2、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

力。

3、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又约定出让人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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