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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烟草制品涉烟违法犯罪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的思考--第1页

新型烟草制品涉烟违法犯罪刑事司法衔

接问题的思考

摘要:加强烟草专卖执法同刑事司法部门衔接,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

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解决行刑衔接中的实际问题,是维护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维

护卷烟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手段。目前,烟草行业在

促进专卖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结合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不同程度

地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矛盾和问题,制约着衔接工作。只有正确认识行政执法与刑

事司法的关系,才能真正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从而充分发挥两

者调控社会关系的法律功能。

关键词: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衔接机

制;法律效力;意义;问题;对策;电子烟弹;加热不燃烧卷烟;

一、研究背景

自2017年下半年我国公安机关开始侦办非法经营“电子烟弹”案以来,全

国多地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了审理裁判,但对于“电子烟弹”是否属于烟草专卖

品仍颇具争议,即便在已判决有罪的案件中,以何种理由定罪也各有不同。究其

根本,系因现行法律中尚未明确规定电子烟弹系烟草专卖品。如何在现有法律框

架内依据罪刑法定的根本原则与非法经营罪保护的法益需求,认定符合条件的

“电子烟弹”属于烟草专卖品,既是亟待解决的司法实务问题,更是涉及国家利

益的价值判断问题。

二、烟草专卖执法与涉烟刑事司法衔接的重要意义

司法实践对于电子烟弹定性的争议,各地法院同类案件裁判概况。自2017

年公安机关开展打击销售电子烟弹行动以来,全国各地法院陆续有相关案例发布,

大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但定罪理由不尽不同,有依烟草专卖局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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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烟草制品涉烟违法犯罪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的思考--第2页

认定为卷烟;有根据检验报告结果认定为卷烟;还有直接认定属于烟草制品,纳

入专卖范围。

(一)烟草专卖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迫切需要

要深刻认识“两法衔接”工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随着国家对国家

利益、消费者利益保护问题的日趋重视,烟草专卖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衔接配合

与高效办案成为迫切需要。烟草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烟草制品

犯罪案件线索后,依法应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査处,因此健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

与刑事司法衔接(下称“两法衔接”)的法律制度体系,成为当前必须解决好的

重要问题。

(二)烟草专卖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国家烟草专卖局于2017年起要求各级烟草专卖局将“进口加热不燃烧烟草

制品”纳入专卖管理。至2018年5月18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在向海关总

署办公厅《关于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定性等意见的复函》中,将无烟气烟草制

品作为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进行监管;并将卷烟的特征归纳为:(1)全部或部

分以烟丝为原料;(2)以包裹烟丝的形式制成;(3)可产生烟气后供抽吸或鼻

吸。同年6月18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专卖执法中查获新型卷烟适用法律

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具备下列特征的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所称卷烟:(1)全部或部分以烟丝为原料;(2)以包裹烟丝的形式制成。国家

烟草专卖局通过前述系列文件将符合条件的电子烟弹纳入烟草专卖品的范畴,使

行政处罚有了执法依据,但刑事入罪的依据需进一步探究[1]。

三、烟草专卖执法与涉烟刑事司法衔接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立法层面存在一定弊端

要强化检查监督对“两法衔接”工作的监督力度。《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在强化部门协作的原则框架下,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从解决工作中的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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