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诉辩交易制度(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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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诉辩交易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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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辩交易制度与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制度比较

尽管诉辩交易制度在西方国家被广泛适用,但是,诉辩交易制度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却没有确立,而在我国之前的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用诉辩交易办案的先例。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情节的证据,要求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加以考虑。这一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辩护律师就量刑问题向法院提出请求的权利,与诉辩交易制度有相通之处,但它与诉辩交易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其一、辩护制度仅仅是辩护律师就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所进行的一项实体辩护,律师并没有就量刑与公诉机关达成庭外和解,而审判程序也并未因此而终结或者改变;其二、辩护律师提出量刑的主张是向法庭提出,并不是向检察机关提出,并不是与检察机关就指控事项进行讨价还价的协商与妥协。其三、律师关于量刑的辩护发生在案件实质审理过程中,而诉辩交易程序则发生在法庭审理之外。

诉辩交易与我国刑事诉讼中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和解的审理程序也有些类似,但是他们的实质内容仍是不同的:诉辩交易是控方和辩方互为条件,互相妥协达成协议,并将协议提交法官作出判决,而自诉案件中的和解则是控辩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

三、几点建议

通过以上对诉辩交易的优劣剖析,我国到底是否适宜应用诉辩交易处理案件,笔者认为还是要考虑到中国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环境,权衡利弊,吸其精华,弃其糟粕,具体讲,主要有以下几点意见:

首先,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法制的日臻完善,要求与国际接轨、进行司法改革、提高司法效率的呼声日益高涨,借鉴突出效率的诉辩交易制度的合理内核以弥补我国尚存在的司法效率方面的缺陷是非常必要的,借鉴、引进是为实现“确保司法公正,提出司法效率”的大胆尝试。

其次,我国一贯实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如果引进诉辩交易并将其应用于刑事诉讼领域有利于该政策的法定化,也有利于刑讯逼供的减少以致消除,引进该制度是我国刑事政策完善的需要。

再次,借鉴、引进的过程中,要正视诉辩交易的缺陷,我们不能只作单纯的引进,全盘的吸收,要注意把握适用诉辩交易于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一个“度”,笔者认为对于那些情节轻微、罪刑较轻的犯罪,可以适用诉辩交易,但是对于重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以及量刑较重的案件则不适宜适用诉辩交易,这也是基于我们主张司法效率的同时更要确保司法公正的要求所作的考虑。

最后,诉辩交易的适用,必须和律师辩护制度紧密结合,没有辩护律师的案件不能搞诉辩交易,诉辩交易的实行不能简单的讨价还价,要认真审查被告人事实上是否有罪,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出于自愿等问题。这是为了能够更充分地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以及维护被告人权益,进一步完善诉辩交易制度的需要。

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这次首次借鉴“诉辩交易”方式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为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进行了一次大胆的尝试,开创了我国第一例运用诉辩交易办案的先河,虽然我国法学界对这一案件的审理方式观点不一,但是它背后所包含着的对司法效率的重视的内涵,已经远远超过了这个案件本身的意义。笔者认为国内应该趁势尽快加强有关诉辩交易制度方面的立法,吸收西方诉辩交易制度的精华部分,洋为中用,以求提高我国的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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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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