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财险福建省中央财政育肥猪养殖保险(不含厦门)(A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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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中央财政育肥猪养殖保险(不含厦门)(A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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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中央财政育肥猪养殖保险(不含厦门)(A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从事育肥猪养殖的养殖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等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育肥猪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育

肥猪”):

(一)投保的育肥猪养殖场应符合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发展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内,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管理制度健全;

(二)单个场(户)每批存栏育肥猪50头(含)以上或年出栏育肥猪120头(含)以上可单独投保;

(三)育肥猪存栏量50头以下或年出栏120头以下的养殖户,可以乡、村为单位集体统一投保;

(四)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五)投保的育肥猪无伤残、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且有记录,按国家规定佩戴能识别身份的耳标;

(六)投保时每头育肥猪的体重在10公斤(含)以上。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育肥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育肥猪在保险单载明的饲养区域内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雷电、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冻灾、泥石流、地震;

(二)火灾、爆炸、山体滑坡、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非洲猪瘟、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

及其免疫副反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上疾病(即因病死亡即赔)。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由于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育肥猪死亡的,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助金额的差额为限。当扣减后支出的保险赔偿金额低于保险金额的10%时,按保险金额的10%计算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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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二)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三)除政府强制扑杀外的其他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五)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防疫规定,未按规定免疫程序接种、未采取综合防疫措施,或保险育肥猪患染保险疾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隐瞒疫情未向动物防疫部门报告,又未采取有效的减灾措施;

(七)保险育肥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养殖地点以外所发生的死亡或被扑杀;

(八)保险育肥猪互斗、中毒、被盗、走失。

(九)保险育肥猪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育肥猪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死亡;

(二)保险育肥猪因年老、患慢性病久治不愈、僵猪而被淘汰宰杀;

(三)未将病死的保险育肥猪作无害化处理的;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与疾病观察期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6个月,地方品种可延长至10个月,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条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含)内为保险育肥猪的疾病观察期。保险育肥猪在疾病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导致死亡或被政府扑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育肥猪,免除疾病观察期。

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保险育肥猪的每头保险金额为800元,若当地政府另有规定,以当地政府文件为准,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元/头)×保险数量(头)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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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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