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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地方财政高原夏菜综合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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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省地方财政高原夏菜综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高原夏菜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高原夏菜”),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高原夏菜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有两年(含)以上的种植经验,生长正常;

(二)单一品种种植规模100亩(含)以上的种植户可单独投保;种植面积不足100亩的,按所在专业合作组织或以村、社为单位集体投保,同时应向保险人提供详细的种植信息和分户清单;

第三条与保险高原夏菜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险高原夏菜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病虫鼠害导致保险高原夏菜发生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

(二)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导致保险高原夏菜在成熟期(收获期)的平均离地价格低于保险高原夏菜的约定保险价格,且跌幅达到10%(含)以上。

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约定价格数据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并须在保险单上载明具体价格数据发布部门和数据获取渠道。

保险高原夏菜发生上述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对保险高原夏菜进行施救所发生的必要施救费用,经保险人同意后也负责赔偿,但施救费用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15%。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盗窃。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按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地方财政高原夏菜综合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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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因不符合当地种植规范或技术管理要求,造成保险标的的数量、品质及价格下降带来的损失;

(三)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标的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造成的损失;

(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约定的价格风险保险责任期间前收获并出售的情况。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

保险产量、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九条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10%。

保险期间

第十条根据高原夏菜的不同品种的生长周期及采摘期,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

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

证。

第十三条在保险期间结束后,保险人应将价格及其他相关数据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保险人。当平均离地价格低于约定保险价格时,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提供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办理索赔手续。

第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

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高原夏菜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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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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