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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地方财政中药材收入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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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地方财政中药材收入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中药材收入保险是指针对自然灾害、病虫鼠害和野生动物毁坏造成的中药材产量下降,以及由于市场风险造成的中药材价格变动引起的总产值下降,对实际总产值低于约定产值的部分进行补偿的保险。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凡种植或负责管理中药材的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等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种植亩数大于30亩(含)的可单独进行投保或组织进行集体投保;种植亩数小于30亩(不含)的,由村民委员会组织集体投保。单独投保和集体投保的都应向保险人提供详细的种植信息及分户清单。

保险标的

第四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药材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中

药材”):

(一)生长正常;

(二)种植品种经过政府部门审定,在当地有三年(含)以上成功种植经验;

(三)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四)同一地块连片种植;

(五)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中药材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五条药材育苗和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以及路边、沟渠边等不规则地上种植的中药材,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中药材实际总产值低于约定产值时,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中药材因自然灾害、病虫害、鼠害、野生动物毁坏造成的损失;

(二)中药材收获后至理赔价格确定前,保险中药材因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地方财政中药材收入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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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符合当地种植规范或技术管理要求,造成的产量、品质下降及价格变化的损

失;

(三)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标的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造成的损失;

(四)恶意欺骗保险人的行为计算的损失;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种子的质量问题。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九条每亩保险金额参考保险中药材在生长期内所发生的成本确定,具体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每亩保险金额如下:

品种

每亩保险金额(元/亩)

当归

3300

党参

3000

黄芪

2800

保险金额(约定产值)=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根据保险中药材生长采收周期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起讫时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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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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