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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Page?2;;1973年11月2日召开国际海上污染会议,通过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MARPOL73公约);1978.3.6利比里亚籍“阿莫科-卡迪兹”轮船体断裂,22万吨原油全部泄露。污染法国180公里海岸,仅清理费就达1亿美元;1991年10月的IMO第17届大会,通过A.719(17)决议“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正式开始防止空气污染的立法工作
1997年3月,MEPC39次会议完成“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的最终定稿,在9月份的IMO外交大会上批准了1997年议定书,为MARPOL73/78公约增加一个新的附则“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二、MARPOL公约的主要规定和要求;要点:
1、六个附则要一一对应;
2、六个附则不包括压载水污染规则;
3、附则I和II是必选附则,其余为任选附则;
4、六个附则均全部生效,我国全部加入。;操作性和海损事故性溢油污染带来的危害是灾难性的,是很难逆转的。;附则I-“防止油污规则”;附则I“防止油污规则”;附则I“防止油污规则”;附则I“防止油污规则”;附则I“防止油污规则”;(二)适用范围
附则I除有特殊规定外,适用于所有船舶。
(三)检验与发证
凡150总吨及以上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应进行下列检验:①初次检验;②换证检验;③期间检验;④年度检验;⑤附加检验。
150总吨及以上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在按本附则的规定进行检验后,应签发给一份“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nternationalOilPollutionPreventionCertificate—IOPP);IOPP证书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即行失效:
①未经主管机关许可,对所要求的结构、设备、各种系统、附件、布置或材料做了重大的改变(但直接更换这种设备或附件除外);
②未进行本附则规定的各种检验;
③船舶改悬另一国国旗(若改悬另一缔约国国旗,原证书可在3个月内继续使用到该船获得新证书)。
;(四)对所有船舶机器处所的要求:
(1)残油(油泥)舱
(2)标准排放接头
(3)滤油设备
;(1)残油(油泥)舱
①凡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设置一个或几个足够容量的舱柜,接受不能以其他方式处理的残油(油泥)。
②进出残油舱的管系,除标准排放接头外,应无直接排向舷外的接头。
③残油(油泥)舱不应设置至舱底水系统、含油舱底水储存舱、内底或油水分离器的排放接头。
;(2)标准排放接头
为了使接收设备的管路能与船上机舱舱底和油污舱残余物的排放管路相连,在这两条管路上均应装有符合标准的排放接头。
(3)滤油设备
(1)凡4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1万总吨的任何船舶,应装有15ppm滤油设备。
(2)凡1万总吨及以上的任何船舶,应装有15ppm滤油设备,并装有15ppm报警装置和自动停止装置。;(五)对油船货物区域的要求
(1)专用压载舱
(2)污油水舱
(3)完整稳性和稳性仪
(4)泵吸、管路和排放布置
(5)排油监控系统
(6)油/水界面探测器
(7)原油洗舱
;专用压载舱
①在1982年6月1日以后交船的载重吨2万吨及以上的新原油油船和载重吨3万吨及以上的新成品油油船,应设专用压载舱。
②在1982年6月1日或以前交船的载重吨4万吨及以上的现有成品油油船,应设置专用压载舱。
污油水舱
①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应设置油污水舱装置。
②7万载重吨及以上的油船至少设置2个油污水舱。;完整稳性和稳性仪
MEPC.248(66)2016年1月1号生效
(1)每艘在2002年2月1日或以后交船的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油船,在可能出现的货物和压载水最恶劣装载工况(符合良好操作惯例且包括液货过驳作业的中间阶段)下的任何营运吃水,应符合油船完整稳性衡准。
(2)所有油船应配备能进行完整和破损稳性要求的符合性验证,并经主管机关参照IMO建议的性能标准认可的稳性仪。;泵吸、管路和排放布置
(1)每艘油船在其开敞甲板上两舷应设置连接接收设备的排放汇集管,以便排放污压载水或污油水。
(2)在每艘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中,对允许排放货舱区域的压载水或油污水入海的管路,应通至开敞甲板或通至最深压载状态水线以上的舷侧。
;排油监控系统
①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应装有排油监控系统;
②排油监控装置应设记录器,记录至少保存3年;
③排放时开始工作,瞬间排放率超过30升/海里自动停止;
④排油监控系统遇到任何故障应停止排放。
油/水界面探测器
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配备,测定污油舱水中的油水分界面。
;原油洗舱
每艘在1982年6月1日以后交船的2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原油油船应设置使用原油洗舱的货油舱清洗系统。原油洗舱装置及其附属设备与布置,应符合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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