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管理(船长大副)课件第2节 船舶登记与出入境管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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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船舶登记与出入境管理第四章国内海事法规《船舶管理》(船长/大副)编写组船长/大副适任证书《船舶管理》培训

培训内容船舶登记条例一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二三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一、船舶登记条例

船舶登记条例总则船舶登记种类应登记船舶主管机关中国公民的船/中外合资企业,中方出资50%以上/公务与事业法人的船/应当登记的/军事、渔业、体育依有关规定海事主管机关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国籍登记其他船舶登记购买/新建/继承/赠与/拍卖/判决取得所有权所有权登记证书,长期有效程序:取得所有权登记证书-申请法定检验-获得检验证书-申办国籍登记-取得国籍证书抵押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光船租赁登记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本国企业的中国企业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的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变更登记登记项目发生变更变更船籍港/共有情况变更抵押合同/光船租赁合同变更注销登记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船舶抵押合同解除/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者光船租赁关系终止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和船舶失踪,船舶所有人应当自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或者船舶失踪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的船舶,出租人除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外,还应当办理船舶国籍的中止或者注销登记。以光船条件租进的船舶,承租人应当自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者光船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光船租赁合同、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船舶登记条例船员配备船名与船籍港船舶国籍与国籍证书临时国籍证书不得双重国籍;登记才可悬挂中国国旗航行船舶国籍证书污损的换发;遗失的补发;在境外遗失的申请临时国籍证书,抵达国内第一港后申请换发国籍证书。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PRC国籍有效期5年同等法律效力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换发与补发国籍证书到期前1年内换发中国籍船:船员持有PRC适任证书登记港为船籍港有效期1年,最长2年;光租合同超2年的,承租人可在有效期内申请换发船舶登记港由船舶所有人依据其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就近选择,但是不得选择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船舶登记港。

船舶标志:船首两舷和船尾的船名;船尾船名下方的船籍港;船名、船籍港下方的汉语拼音;船首和船尾两舷的吃水标尺;船舶中部两舷的载重线。烟囱标志:同一公司的船舶只准使用一个船舶烟囱标志和公司旗,专用。船舶登记条例

二、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适用范围主管机关进出PRC口岸的国际航行船舶及其船员/旅客/货物/其他物品口岸外籍船/国际航线的中国籍船可进出国际航行船舶对来自疫区的船舶,载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检疫传染病染疫人、非意外伤害而死亡且死因不明尸体的船舶,未持有卫生证书或者证书过期或者卫生状况不符合要求的船舶,海关应当在锚地实施检疫。海关对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和船舶装载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可以在锚地实施检疫海事局/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海事局负责召集其他机关参加的联席会检查机关不登轮检查的例外船方或代理人的义务依法办理进出口岸手续,接受检查准确填写报表,如实提供有关证件及时通知的义务2019年修改:海关取代原卫生检疫机关、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进港手续船舶抵达后除检查机关办理进口岸检查手续的工作人员和引航员外,其他人员不得上下船舶、不得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抵达口岸7天前(不足7日,驶离上一口岸时)抵达口岸前进口岸手续船方或其代理人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报请抵达口岸审批船方或其代理人将抵达时间、停泊地点、靠泊移泊计划及船员、旅客的有关情况报告检查机关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须在船舶抵达口岸24小时内办理未办妥的拟进入长江水域的船舶,应当在船舶预计经上海港区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已办妥的船舶抵达后即可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船舶进出的上一口岸是PRC口岸的,即可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但是应当立即办理进口岸手续。进/出口岸同时办理的在口岸停泊不足24小时的,经检查机关同意,船方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可以同时办理出口岸手续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海关负实施检疫领取出口岸许可证后,情况发生变化或者24小时内未能驶离口岸的到检查机关办理必要的出口岸手续。电讯检疫出口手续持有卫生证书的船舶对来自疫区的船舶,载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检疫传染病染疫人、非意外伤害而死亡且死因不明尸体的船舶,未持有卫生证书或者证书过期或者卫生状况不符合要求的船舶来自动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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