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劳动保护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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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劳动保护法

我国首部保护护士劳动者劳动权益的法规——《护士条例》

的出台,为保障护士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筑起了强有力的法律保

证,让护士劳动者维权做到有法可依。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

士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

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

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

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

职责,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

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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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

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

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

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

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

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

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

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

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注册

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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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

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

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

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

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

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

人事部门制定。

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

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

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

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

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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