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管理(二三副)船舶管理12-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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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船舶安全监督船舶进出港管理有关船舶航行安全的管理通常在船舶进出港口时进行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还涉及船员及旅客出入境、货物通关、卫生检疫等国境管理事务国内航行船舶报告制度船舶进出口岸检查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需要通过进出口岸检查国际航行船舶包括是外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国际航线的本国籍船舶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检查主要针对进出口岸的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船员、旅客、货物和其他物品。船舶进出口岸检查主管机关负责船舶安全管理的海事机构海关边防检查机关(实施人员出入境管理,国际上一般称为移民局)卫生检疫机关和动植物检疫机关船舶进出口岸检查一般程序进口岸手续船舶一般通过其代理人提前(我国为7天前审批,24小时前报告),将抵达时间、停泊地点、靠泊移泊计划及船员、旅客的有关情况报告检查机关,办妥进口岸手续。如果在船舶抵达口岸前未办妥进口岸手续,须在船舶抵达口岸规定时间内到检查机关办理进口岸手续。船舶进出口岸检查一般程序进口岸手续船舶抵达口岸前已经办妥进口岸手续的,船舶抵达后即可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在船舶抵达口岸前未办妥进口岸手续的,船舶抵达后,除检查机关办理进口岸检查手续的工作人员和引航员外,其他人员不得上下船舶、不得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船舶进出的上一口岸是同一国家口岸的,船舶抵达后一般可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但是应当立即办理进口岸手续。船舶进出口岸检查一般程序进口岸手续为了便利船舶进出口岸,通常代理人(或船方)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除卫生检疫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检查机关一般不登船检查。卫生检疫机关一般对船舶实施电讯检疫,不符合要求的船舶,在锚地实施检疫。船舶进出口岸检查一般程序离口岸手续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驶离口岸前规定时间内(我国为4小时),到检查机关办理必要的出口岸手续,申请领取出口岸许可。情况发生变化或者规定时间内未能驶离口岸的,报告主管机关,由主管机关商其他检查机关决定是否重新办理出口岸手续。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较短,满足规定条件的,经检查机关同意,船方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一般可以同时办理出口岸手续。船舶进出口岸检查我国进出口岸检查办法《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适用范围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船员、旅客、货物和其他物品,但是,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关、边防检查机关、卫生检疫机关和动植物检疫机关是负责对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实施检查的机关。船舶进出口岸检查我国进出口岸检查办法《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申报和检查办法进口岸手续船方或其代理7日前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报请抵达口岸的海事局审批。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报告检查机关抵达口岸前未办妥进口岸手续的,须在船舶抵达口岸24小时内到检查机关办理进口岸手续。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24小时的,经检查机关同意,船方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可以同时办理出口岸手续。船舶进出口岸检查我国进出口岸检查办法《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申报和检查办法出口岸手续驶离口岸前4小时内办理,有关检查机关应当在《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上签注,船方或其代理人持《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和海事局要求的其他证件、资料,到海事局申请领取出口岸许可证。船舶进出口岸检查我国进出口岸检查办法《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申报和检查办法定期进出口岸手续定航线、定船员并在24小时内往返一个或者一个以上航次的船舶,船方或其代理人可以向海事局书面申请办理定期进出口岸手续。国内船舶进出港报告国内航行是指本国籍的船舶本国管辖水域内航行,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的管理不涉及船员与旅客出入境、货物通关、卫生检疫等国境管理事务。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客货载运等情况。为进一步规范船舶进出港报告行为,加强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研究制定了《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海船舶〔2021〕143号),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对船舶进出港报告进行管理。国内船舶进出港报告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报告制度是由最初的签证管理、电子签证发展而来。船舶签证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许可,主要目的是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加强船舶监督管理、保障船舶和人命财产安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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