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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犯罪防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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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红蕊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也日益加剧,随之而来的环境犯罪也不容忽视。本文针对目前我国的环境犯罪防控存在的不足,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以期对环境犯罪的防范和整治有所裨益。
关键词环境犯罪犯罪构成主观过错
:D914:A:1009-0592(2009)02-016-02
环境对于人类十分重要,日益加剧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不仅阻碍了经济的持续发展,而且危及到了人的生命和健康。严峻的环境形势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重视,人类社会采取了多种应对措施,其中强调用法律手段保护环境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法学专家学者加快研究了惩治环境犯罪和环境刑法的运用和实践问题,成绩显著。环境问题也已成为我国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我们需要吸收借鉴国外环境刑事立法的成功经验,完善环境刑事立法、完善环境防控体系。
一、环境犯罪概述
(一)环境犯罪的概念
环境犯罪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环境犯罪既包括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也包括分散在其他章节中的破坏环境和资源的犯罪。狭义的环境犯罪仅指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本文所称的环境犯罪是指广义的环境犯罪,既包括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也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罪、走私罪、危害公共卫生罪等犯罪行为或结果危及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环境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或过失实施的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行为。
(二)环境犯罪的特征
1.环境犯罪的因果关系认定复杂
由于环境污染的原因复杂多样,同一危害后果可能由数个不同行为主体排放的污染物引起。各种污染物排入环境后,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各环境要素之间会发生一些化学、物理反应,增加了认定的难度。许多环境污染行为是持续长久,使得危害后果与污染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具有很大的隐蔽性。所以在环境犯罪的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存在着很大的困难。
2.环境犯罪中的单位犯罪居多
根据初步统计,在已判决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中,单位犯罪或包含单位犯罪的案件占80%左右。单位盲目追求经济利润,大肆开发利用资源,无所顾忌的向外界排放污水、污气,最终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从而触犯我国关于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规定。这种现象较为普遍。
3.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行政从属性
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一般须以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为前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通常以未获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或者违反相关规定的安全标准、安全要求为前提,这种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成立对行政法规及行政命令的依附称之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行政从属性。
4.环境犯罪的危害后果严重
由于环境犯罪的主观恶性与其他的犯罪主观性相比,处于较次之地位;其犯罪主体的人身危险性与普通刑事犯罪主体相比,要小得多。但环境犯罪的后果是极为严重的,污染和破坏环境所造成的生态影响是难以估计甚至是不可逆转的,更不是以经济价值可以计量的。
二、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解读
环境犯罪的构成由环境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四个要件构成。关于环境犯罪的主体,学者们都能够达成共识,认为环境犯罪的主体应该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关于环境犯罪的客体在于人与人和人与自然的社关系,人们也能够达成共识,但是在环境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以及主观方面的要件认定上,需要进一步在理论和实践中完善。
在客观方面需要增设环境危险犯。环境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而使自然环境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处于受威胁的危险状态之中,则行为人就要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环境犯罪的危害性与其他犯罪有所不同,其危害持续时间长,涉及范围大,对生态环境系统造成的破坏严重,如果只制裁已造成严重后果而对潜在的特别危险的污染和破坏行为放纵不管,则有悖于环境犯罪的预防性原则,难以对环境予以有效的保护。环境具有脆弱性、难以复原性的特点,一旦遭到破坏,则在很长时间内甚至永久性的难以恢复。基于环境本身价值的考虑,我国环境刑事立法应该增加环境危险犯规定,这样既可以弥补行为犯的不足,又可以防止结果犯的滞后,防患于未然,及时有效地保护环境。
在主观方面需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严格责任原则,无论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过失还是主观上无过错,只要行为与其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人就应当承担责任。英美刑法适应环境严格刑事责任制度。我国刑法没有采用这一原则。环境侵害的过程较之传统的侵害行为更为复杂,它往往是由众多排污行为或环境开发行为共同造成的,加害主体多,而且各加害主体并无故意或过失的心态。在这种情况下,如仍恪守“无罪过即无犯罪”这一传统刑法原则,就会使罪犯逃脱法律制裁,不利于保护公共利益。因此,从整个生态环境的保护着眼,我国应对环境犯罪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危害环境触犯了刑律,就不必考虑他主观上有无故意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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