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规章制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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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规章制度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一、办学宗旨、办学理念、培养目标

1、办学宗旨:济困扶危、强技乐业。

2、办学理念:以就业为导向、以爱心促和谐。

3、培养目标:以培养“技能硬、素质高的现代家政服务人

才”为目标。

二、教师管理

1、教师要热爱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

2、教师要做好学员的上课考勤统计工作;

3、教师上课要有明确的教学目的,有步骤,有重点;

4、教学方法要求精讲多练,重视案例分析,使学员迅速掌

握技能技巧;

5、教师要加强新技术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

三、学员管理

1.学员自主就近选择培训地点,免费食宿。

2.学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实行奖励全勤、评选优秀学员的奖惩制度;

4.学员就业安排根据考核成绩“择优选用”,对于考试不合

格的学员,可免费再学;

5.学员就业后定期对其进行回访,帮助学员解决工作中遇到

的问题。

四、教学管理

1.严格按照国家商务部《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组织教学;

2.实行班主任负责、班委会自治的班级管理制度;

3.课时安排灵活。结合学员普遍存在文化程度偏低,年龄偏

大的情况,灵活确定课时,如有的课程一节课学员可以掌握,

则课时为一节;若课堂内容较难,则可安排多个课时;

4.考试考核。根据培训规定的考试考核要求,对培训学员进

行基础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考试;

5.证书发放。学员基础理论、技能操作双合格的,学校颁发

《技能等级证书》。

五、档案管理

1、学员档案:学员考勤记录、鉴定资料、颁证花名册等按

培训期次归档,建立了学员培训信息资料库;

2、教师档案及教案归档:

学校对教师档案(含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复印件、职称复印

件)进行备案;对教学计划、教案、教学总结也定期备案。

3、所有档案由校教务处统一保管,未经校领导同意,任何

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查询。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规章制度篇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

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本市

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

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

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按照国家、本市及本办法的规

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培训,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

开展的、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

的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分为五级,即职业资格五级(初级)、

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职业资格二

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培训是指

为劳动者适应某一岗位需要开展的、以提高技能水平为主的

职业性培训;新职业(工种)是指劳动保障部已正式颁布职

业名称,但职业分类大典中未收录的职业。

第四条民办培训学校是职业培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

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

育机构的教师

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适应需求、适度规模、优化

结构、提高质量”的原则,对民办培训学校进行管理,将其

纳入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的职业培训规划,采取措施予以扶

持,鼓励民办培训学校依法发展、资源统筹、开放创新、办

出特色。

第二章职责与审批权限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民办培训学校的管

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负责: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市民办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组织开展民办培训

学校的评估和评优工作,负责民办培训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

工作。

(二)按权限负责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定期发布民办

培训学校职业(工种)设置标准和民办培训学校开设职业资

格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组织专家对民办培训学校职业

(工种)设置资格进行评审。

(三)按照“行业优先、布局合理、择优认定、逐步推开”

的原则审批新职业(工种);定期发布和更新开设新职业(工

种)的范围;负责新职业(工种)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教材的开发。

(四)定期发布开设职业技能培训的范围。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办培训学校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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