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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约出租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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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约出租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一、问题提出及文献综述

(一)相关案例报道

新型出行方式专车模式在市场推广后一直备受关注与争议,而对于专车运营平台(以下简称专车平台)的侵权责任的认定却未予明确。20XX年7月28日,交通部及其他几个部门共同发布了正式的《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随后,交通部紧接着于20XX年7月29日发布了《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服务规范》)。其中《服务规范》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专车运营平台需要对交通事故承担先行赔偿,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当然,即使如此也不意味着厘清了专车运行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责任:(1)交通部出台的仅是征求意见稿,效力还不确定;(2)即使先行赔付制度得到正式认定,也不意味着专车运营平台承担了最终的不利后果,因为先行赔付并不否认专车平台可能拥有的追偿权;(3)交通部之规定只是部门规章,其规定之合理性仍值得探讨,对于侵权责任的探讨仍需从侵权法本身出发。同时,现实中已经出现了许多专车交通事故案例,法院判例也已经出现,但法院之裁判也不一,并未形成对于专车侵权责任的统一观点。因此本文论证的便是专车运行模式中,出现交通事故后侵权责任如何分配的问题。

(二)文献综述

在学术类文章中,尚没有专门对专车平台的侵权问题进行研究的文章,但是对于此问题的观点阐述则较为丰富,例如,有人认为如果是私家车作为专车使用,那么对乘客十分不利:在发生车辆损失时,乘客人作为车辆承租人应承担损失;在发生人身损失时,乘客作为司机雇主亦应承担损失。照此,乘客作为消费者将承担最大的不利益。也有人通过保险制度揭示出私家车辆在事故发生时用于专车经营,实际上增加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因而可能违背了保险法及保险条款、特别约定的规定,最终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此类文献论证性不足,一部分还是针对具体案例讨论,系统性不强而且数量较少,没有做到类型化研究。另一类文献则是关于络交易平台的侵权责任问题研究,针对此类文献,主要有三个特点:第一,根据主要内容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概括性地讨论民事责任,得出络交易平台的主要义务(例如保证络交易平台正常运行、保证交易安全义务、制定和公示交易规则的义务、如实告知义务、必威体育官网网址义务、合理审查义务、信息监管义务、资料存储管理义务、信用管理义务等),但不说明具体承担何种责任;第二,从归责原则角度出发,笼统地得出适用过错原则或无过错原则;第三,对于具体性、不同的交易平台讨论比较少,其中只有对买卖类交易平台分析较多,同时也涉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分析,但其他交易类型的交易平台讨论较少。

二、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和请求权基础规范

(一)责任主体络预约出租车(专车)是以传统出租车为原型,在互联模式下发展出来的新型出行方式,因此预约出租车(专车)营运中交通事故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主体可参考借鉴传统出租车交通事故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主体的判断标准,一般来说学术界和实践中大致均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归属来认定责任主体,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至第52条也体现了这一标准。其中,运行支配是指事实上支配、管领机动车的运行,运行利益是指因运行本身而生的利益。对于出租车交通事故,也有学者依据此标准进行专门论述,例如文学容、郑太服认为应依据传统出租车不同的运营模式如挂靠、承包、出租等,通过分析不同的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归属来确定赔偿责任主体。

(二)请求权基础规范

在我国,受害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请求权基础主要规范在《侵权责任法》第46条至第53条,其中,第50条至第53条有关转让、拼装或报废汽车、盗抢、逃逸等情形非为一般交通事故的正常情形,在此不予讨论。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适用过错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适用无过错原则,以及机动车一方的免责事由。最后,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对更多主体进行了规定,以上均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可能提出的请求权基础。

三、乘客为受害人时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析

(一)专车平台与乘客的法律关系

1.专车平台担任承运人角色

《办法》第16条明确规定: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从此条也就可以得出,专车平台与乘客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客运合同。此前,有观点称专车平台承担的是居间人的角色。然而,本文认为专车平台与乘客之间绝非居间合同关系。理由如下:专车平台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决定价格,尤其是决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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