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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简化操作

?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前者要求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必须履行案源登记、立案、案件事实调查、法制核审、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立卷归档等10多道程序,而且每个程序都必须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手续并要撰写大量相关处罚文书。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不仅规范了行政处罚权,使得行政处罚权的行驶必须遵循合法、合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切实并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且有效制止行政处罚乱象,减少行政争议,缓解社会矛盾,从而节约了行政、司法资源。但缺点就是程序多、审批环节多、取证多、办案周期长,材料繁琐,特别是近年来推行的司法式终结报告、明晰化处罚告知以及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更是雪上加霜,影响行政管理效率。而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材料简单、环节少,充分体现了行政处罚的效率原则,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但缺点是对当事人的处罚金额太低,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对个人只能处以50元以下,惩戒和威慑力不足。当前行政执法监管中,简易程序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已普遍不被采用,说明该程序设计已经出现了问题,行政效率原则在行政处罚中不能得以体现,同样降低了行政监管效能。

在工商行政管理实践中,我们对于在市场监管过程中遇到的大量事实清楚、处罚额度较小,但又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办理,显然有点小题大做,浪费行政资源,影响行政效能,但若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又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局28号令的规定,那么我们能否采取一种既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又能够减少行政执法资源的简化操作办法呢?笔者认为不仅有此必要,而且合法可行。

一、一般程序案件简化操作的概念及特点

所谓一般程序处罚案件简化操作,就是指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方便基层执法办案、及时高效地打击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在市场监管过程中遇到的大量事实清楚、处罚额度较小,但又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采取简化处罚程序中的相关环节和规范文书格式要求,对当事人作出从轻或减轻的一定处罚额度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警告的操作方式。其特点有:

1、目的就是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方便基层执法办案、及时高效地打击违法行为;

2、简化操作的依据仍然是《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不可能超越其规定,简化操作不是简化程序;

3、适用的案件范围是事实清楚、处罚额度较小,但又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

4、简化操作案件的处罚种类只能是警告、一定处罚额度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5、简化操作实质上就是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参照简易处罚案件的进一步授权,省略了案件副卷中的有关材料。

二、一般程序处罚案件简化操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们认为当前实施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简化操作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具体表现在:

1、现有工商执法人员的素质尚不能够完全适应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的程序及文书等规范化要求,不能、不愿、不敢甚至违规办案,工商执法队伍主观上迫切需要简化操作。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程序环节复杂、文书要求高,对执法人员的素质要求也相对较高,使得一般程序案件的办理逐渐专业化,相对集中于少数执法人员,大部分工商执法人员则逐渐淡出执法岗位,进而使得行政处罚的行政管理手段只能被少数人所掌握使用,不利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整体职能,降低了行政管理的效率,难以树立强而有力的工商执法威信。某县区局152名在职工商干部,除机关36名同志外,其余116名同志均在经检大队和7个基层工商所从事执法监管工作,而真正从事执法办案的人员仅是经检大队的6名同志以及每个基层工商所的2名同志,一共才20名同志,其余大部分同志虽然也在进行市场巡查监管,但由于难以全面掌握办案技能,不能、不愿、不敢办案。全区的市场违规行为仅靠这20名同志实施行政处罚,很难有明显的行政效能。2011年,该局甲工商所办理一般程序案件102起,个案罚没数额低到2-300元一起,高到上万元一起不等,但无论罚没款高低,对个人处罚只要超过50元以上、单位超过1000元以上就要适用一般程序案件的要求办理,平均每两个多工作日就要办结一起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执法人员穷于应付案件材料,怨言满腹;而乙工商所则办大不办小,全年只办理20余起一般程序处罚案件,个案罚没数额没有低于3000元的,而且满足于罚没款预算任务,均在上半年办结,下半年则一起也未办,难道下半年就没有发现案件线索吗?显然不是。这充分说明对于办理一般程序处罚案件,不问案值多大、案情简繁,一律按统一格式要求有其弊端,执法人员产生畏难畏繁情绪,尽量少办、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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