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
商事实践中的法学理论问题5
?
?
商事实践中的法学理论问题5
其一,商事法院的组设是彰显国家竞争力的表现。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现代竞争社会,商事纠纷的解决形式和解决效率,关乎一个国家和社会发展之大局——商事裁判组织的专门化,不仅是法院有效裁判纠纷的需要,更是彰显国家竞争力的重要一环。商人在全球竞争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一般而言,一个国家越是发达,活跃在世界舞台上的该国商人就越多;反之,活跃在世界舞台上的某国商人越多,也就预示着该国可能越发达。交易可以使财富在全球进行再次分配,产生类似于生产创造效益的效果,因此,各国竞争在某种意义上成为商事、贸易的竞争,而不仅仅是生产能力的竞争。亚当·斯密早就发现了这个秘密,近300年来的人类社会发展史,基本上也是由此展开。可以说,谁留住了商人,也就留住了贸易(交易),谁留住了贸易(交易),也就留住了货币。而商事法院——乃透过有效化解纠纷来留住商人的重要形式。
其二,商事法院的组设是一种社会治理方式。无论怎么寻求独立,我们始终无法改变法院作为一种政治结构的角色,中国法院的政治性更为明显。商事法院的设立,可以更为专业和便捷地处理商事纠纷,缓和经济领域的社会矛盾,增进商人的幸福感。今日中国之社会问题,不仅体现在国家与公民之间,更体现在国家与商人之间,以及商人与商人之间。商事纠纷不断递增的数量、日益增长的复杂性以及基层法院的压力,无不预示着商事法院现代复兴的意义。相反,由于未对商行为进行统一的规整,商事纠纷的解决未被视为一个独立的领域,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商事创新”。因此,司法改革不仅仅是追求社会正义,司法还是一种社会治理,商事法院的组设有助于实现中国商事社会的良性治理。
总之,当我们不得不要建立一个强劲的商人社会时,我们需要在整体上考量如何对商行为进行统一规整,如何透过商行为的法律适用保障商人以及社会的理性预期,减少法律风险。我相信,商行为的法律适用也许会促成商事纠纷裁判组织的复兴——乐观预计,我们也许会迎来一个商事法院的时代。
商事法为什么要关注经理的地位钱玉林
在各国的商事法律中,经理都是被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来构建的,虽然各国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但都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规范体系。反观我国的立法,对经理的规范则捉襟见肘。现行法律法规对经理比较明确的规范,主要见于《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些规范未能为有效地解决因经理行为而引发的纠纷提供制度支持。理论上,对经理的认识也比较模糊,经理的地位更是处于法律的窘境之中。诸如经理以法人的名义对外实施民事行为是否需要法人的授权,以及法人对经理权的限制是否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等,判例和学说一直都存在分歧。由于立法上制度供给的不足,有关因经理的原因而发生的法人与第三人的纠纷,往往成为疑难案件。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不同程度地遇到“找法”的难题。为避免陷入拒绝裁判的尴尬局面,有些地方的法官十分智慧地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尽力找寻裁判的法源,来解决经理以法人的名义对外实施民商事行为的有关法律问题。然而实践中,明显感到仅仅依靠《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不能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难以定纷止争,尤其是各地法院对《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范难以认同,以致相同的案件存在不同的裁判,招致法制不统一之嫌疑。因此,经理的地位成为立法、司法和学说共同面对的一项课题。
一、商事审判提出了什么问题
商事审判实践中,对于经理以法人名义对外实施民事行为的效力或责任承担,各级各地法院大致有两种裁判思路:一是认为经理以法人名义实施职务范围内的行为属于代表行为,应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二是认为经理与法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代理规则,经理应在授权范围内代理法人实施民事行为。第一种裁判思路的依据是《民法通则》第43条的规定,即“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8条的解释:“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二种裁判思路在司法实践中又存在两种不尽相同的观点:一是认为经理不是法定的代表人,而是法人的代理人,须在授权委托的情况下得以法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所以依照《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认定未经法人授权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二是经理的无权代理行为解释为表见代理,适用《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法院的这两种裁判思路无疑是学理上有关法人行为能力的不同学说在司法裁判中的体现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 卫星通信技术概念及特点.docx
- 数字经济背景下高校管理会计课程教学改革研究.docx
- 室内装潢设计与手绘艺术的融合研究.docx
- 探讨鼓膜穿刺术治疗分泌性中耳炎的临床护理观察.docx
- 土建工程中的项目管理措施分析.docx
- 市政工程路基施工工艺及质量控制要点探析.docx
- 企业物流外包对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docx
- 浅谈国有施工企业外宣工作的思路及对策.docx
- 中科大自强计划.docx
- 中班学期班务工作计划.docx
- 主题一:自然之美 第1课《享誉世界的超级明星 国宝大熊猫》 课件 川教版地方课程教材可爱的四川 .pdf
- 【《对外直接投资影响制造业结构升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12000字(论文)】 .pdf
- 郑州市三校联考2023-2024学年高三上学期期中考试试卷与参考答案 .pdf
- 第2课时+比大小 .pdf
- GBT 44100-2024标准解读:五体球运动能力测评新视角 .pdf
- 醴陵市事业单位统考真题 .pdf
- 2024膀胱癌诊疗进展课件 .pdf
- 低钠血症诊治的中国专家共识 .pdf
- 10-清华附中“12.29”重大事故案例分析(建筑施工).ppt
- 2-2023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解读.pptx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