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当前互联网融资的监管现状及发展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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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当前互联网融资的监管现状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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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互联网融资,是指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借助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的新兴融资方式。它和传统金融融资相比较,有成本优势,节省了大量的设备和人工成本,同时还能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流程简单,灵活又方便,深受广大民众的喜爱,是一种全新的、全方位的有效的投融资模式。2013年,我国互联网金融出现了爆发式的增长,以余额宝、微信微支付、腾讯基金超市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纷纷问世,国内P2P网贷平台截止2013年底约有800家,较2012年的200家增长了近4倍,成交额为2012年总交易额的5倍。此外,众筹融资也进入快速发展期。截止2014年底,仅股权众筹额就达34682万元。然而,互联网融资风险也逐渐暴露出来,给社会经济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如过分的逐利性、信用缺失、提现困难等现象时有发生。据“网贷之家”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14年11月份因提现困难导致关闭的网贷平台近80家,涉及金额数10亿元。面对这种新兴的金融业务模式,如何对互联网融资进行监管成为当前业内和监管部门关注和重视的问题。

一、我国互联网融资监管的现状及问题

(一)现有法律法规对互联网融资的规制

目前,国家在宏观政策上对新的金融形态持鼓励、支持态度,如如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金融业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中国银监会发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等。对于快速发展的新兴互联网融资金融,我国的立法显得相对滞后。监管层面临着行业创新和监管之间的矛盾,为了避免严格的监管与干预阻碍行业创新与发展,监管层尚未作出专门的、严格的监管法律规范,而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的基础之上,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上做出一些调整,提出一些原则性的规范要求。由于法律调整范围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所以在规制互联网金融行业方面是难以面面俱到的。

目前,国家正紧锣密鼓的讨论和制定有关互联网融资的管理办法,2015年4月20日,股权众筹式的公开发行被写入《证券法》修订草案之中。另央行制定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放贷人条例(草案)》、银监会的《P2P监管规则》、证监会的《众筹监管细则》等。这些意见、条例或者规则将对网络融资机构的性质、资本金要求、技术条件、经营范围和人员配备等方面提出严格要求。

(二)我国互联网融资现有的监管机制

为了进一步加强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促进金融业的稳健发展,在2013年8月,国务院建立了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管理局等单位组成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跨市场金融创新的监管工作。该会议通过对市场发展的现状及前景的分析,讨论防范金融风险的措施。但联席会议并没有改变监管机构的职责分工,也没有改变我国传统“一行三会”的监管格局。它不具备执行力,只是一种临时性的,不定期的具有协调性的会议制度。目前,由于互联网金融的“混业经营”特征,在互联网融资金融方面,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会均没有明确各自的监管职责,导致监管主体不明确。如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资金池”和信贷业务可能会涉及到银监会的监管职责,而其“债权证券化”这无疑又是证监会的管辖范畴。2015年1月20日,银监会宣布进行内部机构改革,并新设立了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部,明确了该部门在网贷、融资性担保等监管协调方面的总职责。互联网融资在大数据金融、网络P2P信贷方面将意味着会有更明确的监管机构。

(三)互联网融资的自律监督机制

随着互联网对金融行业逐渐的渗透,P2P行业伺机大规模的发展,而2013年4季度的“倒闭潮”更使P2P网贷融资遭到大众的质疑。在这种背景下,在民间自发的成立了P2P协会及组织。如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广东省互联网金融协会等。在众筹自律监管方面,2014年“中国股权众筹联盟”明间自律组织成立。2015年我国首家经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深圳市众筹同业公会成立。虽然这些协会的自律公约、信息披露等制度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该行业的发展,给当前监管机构的监管措施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但其自律公约的力度远没有政府监管力度那么有效,自律性组织的权威性和影响力不够。所以,还需建立全国性的自律组织,完善自律监督机制,以此来规范互联网融资行业的发展。

(四)互联网融资风险监测、预警、处理机制缺失.

目前,我国通过不断运用现代金融风险管理技术与手段已逐步建立起传统金融行业的风险监测机制、预警机制和相应的风险处理机制。形成了一种事前、事中、事后全面动态的监管方式,极大地提高了监管效率。而互联网融资运作依托于互联网平台,交易活动几乎都是在互联网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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