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日咳防控方案(2024 年版)(节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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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日咳防控方案(2024年版)(节选)

【关键词】百日咳;预防;控制

百日咳(pertussis)是由百日咳鲍特菌(Bordetellapertussis)感染引起的急性呼吸道

传染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为进一步科学精准做好百

日咳防控工作,及时发现并有效处置百日咳疫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

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精准防控、快速处置”的原则,围绕“防感染、降重症、

减死亡”的工作要求,压实“四方责任”,落实“四早”要求。聚焦重点人群和重点机构,加

强预防接种和健康宣教。开展多渠道监测预警,加强疫情分析与风险研判,及时发现、规范治

疗病例,有效处置聚集性疫情,坚决遏制百日咳疫情扩散蔓延势头,最大限度降低重症、死亡

风险。

二、病原学特征

人是百日咳鲍特菌的唯一宿主,细菌黏附定植于人呼吸道上皮细胞。百日咳鲍特菌致病

力主要与其产生的各种毒素和黏附素有关,如百日咳毒素(pT)、丝状血凝素(FHA)、黏附素(p

RN)、菌毛(FIM)等。百日咳鲍特菌最适生长的温度为35℃~37℃,对生长营养条件需求较高,

体外较难培养。百日咳鲍特菌对外界理化因素抵抗力较弱,在体外存活时间短。该细菌对热

及紫外线敏感,加热至56℃30分钟,日光照射1小时,干燥3~5小时均可灭活;75%乙醇、含氯

消毒剂、过氧化氢、过氧乙酸等常用消毒剂可有效灭菌。

三、流行病学特征

(一)传染源。

感染者是主要传染源。对于婴幼儿,感染百日咳鲍特菌的父母或其他同住人员是最主要

的传染源。

(二)传播途径。

主要通过呼吸道飞沫传播,如感染者咳嗽、打喷嚏等将细菌播散到空气中,易感者因吸入

带菌的飞沫而被感染。也可经密切接触传播。

(三)潜伏期。

通常为5~21天,平均7~14天。

(四)传染期。

从潜伏期开始至发病后6周内均有传染性,尤以潜伏期末至发病后2~3周内传染性最强。

(五)易感人群。

人群普遍易感,婴幼儿更加易感。接种含百日咳成分的疫苗或自然感染,均不能获得终生

保护。

四、病例报告与管理

(一)病例发现与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照《百日咳诊疗方案(2023年版)》(以下简称《诊疗方案》)对病

例进行诊断,发现百日咳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时,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按照

乙类传染病的报告要求于24小时内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尚不具

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单位应以适当通讯方式(如电话、传真等)及时向当地县级疾控机构报告,

并及时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县级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在报告百日咳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时,对住院病例需填报“普

通住院病例”或“重症监护室(ICU)治疗病例”。

(二)病例订正。

报告病例的医疗机构应根据患者病情进展及时做好后续信息的订正。根据实验室检测结

果,及时订正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如百日咳病例进入ICU治疗,应及时订正并保留此状

态。

(三)病例管理。

1.住院病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诊疗方案》要求,对需要住院治疗的病例实施隔

离治疗。对于ICU治疗病例、死亡病例等重点病例,由病例报告所在地的县级疾控机构会同

医疗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采取针对性干预措施。

百日咳重点病例流行病学调查要求详见附件1。

2.非住院病例。医疗机构应告知病例自我隔离期间相关注意事项,包括减少与外界及家

庭成员的近距离接触,特别是避免与婴幼儿和孕产妇等重点人群近距离接触。如需外出应佩

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避免前往人群密集场所。对于使用有效抗菌药物治疗的百日咳病例,

自我隔离期限为临床诊断后至有效抗菌药物治疗5天;对于未及时进行有效抗菌药物治疗的

病例,自我隔离期限为发病后21天。自我隔离期间如病情加重应及时就诊。

五、多渠道监测

(一)医疗机构监测。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诊疗中发现的百日咳病例,要依法依规及时进行报告。

(二)哨点医院监测。

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将百日咳纳入全国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哨点监测范围,

按照《全国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哨点监测方案(试行)》要求,由哨点医院和网络实验室开展全

年监测,其中,哨点医院负责采集并报送样本,网络实验室开展核酸检测、病原学鉴定、基因

测序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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