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学院参加“现代社会与刑事司法”研讨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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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学院参加“现代社会与刑事司法”

研讨会》

人大法学院参加“现代社会与刑事司法”

研讨会

8月16日、17日,由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与中国人民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现代社会与刑事司法”研讨会在

密云县瑞海姆田园度假村新楼第十五会议厅成功举行。

8月16日上午9点,研讨会正式开始。开幕式由北京市密云县

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屈永明主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高祥阳副检察

长、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戴玉忠主任以及北京市密云

县人民检察院陈平检察长分别致辞。

会议第一单元,井冈山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张曙光首先就反腐视角

下我国财产申报制度与刑法之间的诸多问题展开讨论。他认为财产申

报与刑罚惩治是反腐斗争的两种法律手段:前者重“防”,后者重“治”,

两者并行不悖、相辅相成且缺一不可。此外,我国应尽快构建严格意

义上的财产申报制度,且应以财产申报制度为主体重构反腐制度体

系,而我国刑法反腐应退居辅助地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良顺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的刑法规制加以探讨。直接责任

分为两类,即直接行为责任和管理监督责任两种,后者是对前者的一

种补充,管理监督的失职乃是间接的单位行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教

授孟庆华则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类型进行评述。他对醉

驾、碰瓷、食品安全以及私设电网等行为分别加以详细探讨,从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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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化的对此罪进行研究。评议阶段,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世洲对类

型化的研究方法以及财产申报制度提出很有见地的个人见解,中国人

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田宏杰则从行刑衔接、罪刑法定等入手分别对三位

发言人的论述加以深刻的评议。自由讨论阶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xx、王世洲教授、孟庆华教授等展开了激烈而又精彩的论辩。

会议第二单元,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副处长王璠

就在司法实务工作中如何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刑法理

论与刑事政策的把握应用入手展开讨论。他认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

害公共安全罪的“其他”的理解存在分歧认识,需要从本罪的实质内

涵与外延上去分析研判,以免此罪出现口袋化倾向,同时必须符合罪

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符合发现犯罪和认识犯罪的客观规律。中

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简琨益对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当性认定进行了非常详尽的阐述。对于相当性的

判断,不光要重视行为本身的危险,也要对可能造成的损害予以充分

的对比,依靠当时最好的科学法则和经验做出审慎的判断,切忌将之

视为刑法第2章的口袋罪。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助

理冉婷婷认为危险驾驶罪产生后,随着案件的增多,量刑不均衡、程

序不规范、主观罪过不明确,使得该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遭遇到诸多

困惑。点评阶段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良顺就三位发言人的

精彩发言进行非常详尽、细致的评论。自由讨论阶段,xx、王世洲、

刘明祥以及孟庆华等教授对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等问题展开激烈

交锋,使得众多与会者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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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第三单元,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官谢睿就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第1页共1页

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

若干问题展开探讨,过失犯罪的构造特征、其主观方面及实行行

为如何界定以及过失犯罪认定时需要把握的关键点乃是认定过失致

人死亡罪的几个重大问题。随后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硕士研究生王虎松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展开全面而又

细致的讨论,他认为在司法适用时,因为本罪是将纯粹民事违约行为

纳入刑法的支配领域,而现行立法资源已经有相当完备的民事、行政

手段来治理本罪行为,所以从刑法的谦抑性、被动性和最后手段性出

发,本罪的适用应该特别慎重,宜以民事、行政手段为优先。最后,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林晓萌就集资诈骗

罪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论述,在一些非常重要的关键点如“非法占有”、

“非法集资”、“诈骗方法”等问题以及该罪与相关罪名进行区分上,

均进行了非常详尽的论述。评议阶段,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副院长

韩玉胜教授对三位发言人的精彩发言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对拒不

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存废等有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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