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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原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海淀区睿智全纳教育康复中心、北京市海淀区现代艺术幼儿园、北京精诚睿智教育咨询
有限公司、北京恩启孤独症康复促进中心、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前教育学院、北京学前教育协会提
出。
本标准由中国成人教育协会归口。
本标准由学前融合教育教师能力培训指南建设工作小组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晶晶、彭莎莎、马燕娟、刘昊、刘新学、刘宇洁、魏寿洪、吴佳睿、赵梅菊、赵
琦、张红丽等。
1
学前融合教育教师能力培训指南(征求意见稿)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学前融合教育教师能力培训的教育行为,规范了学前融合教育教师教学行为,适用于
学前融合教育教师的能力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文本件。
GB/T28914—2012成人教育培训工作者服务能力评价
3术语与定义
3.1术语
3.1.1特殊教育需要儿童
指在身体素质、心理发展、学习能力、社交能力等方面与普通儿童之间存在显著差异,需要接受个
别化教育支持的儿童。
3.1.2学前融合教育
指让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前儿童进入普通幼儿园,与普通学前儿童共同接受保育和教育的活动形
式,使其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其核心是为特殊需要的学前儿童提供支持性教育服务。
3.1.3个别化教育计划
指根据特殊教育需要儿童个体的身心特征和发展需要而制定的教育方案。
3.1.4基本职业要求
学前融合教育教师在履行本职工作中所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总和。
3.1.5专业知识
在学前融合教育教学范围内教育教学人员应具备的专业知识。
3.1.6专业能力
从事学前融合教育教学人员应具备的专业技能。
3.1.7专业能力特征
学前融合教育教师在专业领域内应具备的能力特点。
3.2定义
学前融合教育教师是指在普通幼儿园对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前儿童提供融合教育支持,帮助其融入
普通学前幼儿的在园活动与教育,促进共同成长,使其享有有品质的学前教育的教育教学人员。
4基本职业要求
4.1遵纪守法,依法履行教师职责。
4.2关爱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尊重其身心发展规律。
2
4.3保障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合法权利以及特殊权利,充分保护其个人隐私。
4.4具备融合教育的基本能力。
5学前融合教育教师分级及基础条件
学前融合教育教师共设四级,学前融合教育四级教师、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
5.1学前融合教育四级教师
5.1.1热爱融合教育事业,具有融合教育情怀;
5.1.2身体健康,能胜任本岗位工作;
5.1.3拥有学前教育,或特殊教育、或心理学、或康复医学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5.1.4通过学前融合教育四级教师培训并考核合格;
5.1.5累积完成50学时的学前融合教育实习,并接受累计5学时的督导评价。
5.2学前融合教育三级教师
5.2.1热爱融合教育事业,具有融合教育情怀;
5.2.2身体健康,能胜任本岗位工作;
5.2.3拥有学前教育,或特殊教育、或心理学、或康复医学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学前融合
教育四级教师证书;
5.2.4有一年以上的康复、特殊教育或学前融合教育相关工作经验;
5.2.5通过学前融合教育三级教师培训并考核合格;
5.2.6累积完成100学时的学前融合教育实习,并接受累计10学时的督导评价。
5.3学前融合教育二级教师
5.3.1热爱融合教育事业,具有融合教育情怀;
5.3.2身体健康,能胜任本岗位工作;
5.3.3拥有学前教育,或特殊教育、或心理学、或康复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学前融合
教育三级教师证书;
5.3.4有三年以上的康复、特殊教育或学前融合教育相关工作经验;
5.3.5通过学前融合教育二级教师培训并考核合格;
5.3.6累积完成200学时的学前融合教育实习,并接受累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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