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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拍照摄像平安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闻宣传单位因工作需要开展井下相关

区域拍摄平安管理。严防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使用于XXX煤矿。

第二章拍摄范围

第三条井下范围是指副井口、主井口及风井口20米范

围内及井下全部工作区域,在该范围内特定区域开展拍摄工

作即为井下拍摄范围。

第四条根据拍摄宣传的需要,在井下拍摄范围内,必

须按照本规定的制度执行。

第五条井下拍摄范围要求制定平安技术措施。

第六条以下范围内严禁拍摄:

1、综放面上隅角、液压支架尾梁和后部刮板输送机区域。

2、综放面刮板输送机机头、机尾1米范围内;采煤机机

割煤滚筒1.5米半径内。

3、综采面至管缆输送槽之间。

4、胶带输送机机头、机尾机胶带沿线托辊等旋转不到1

米范围内。

5、煤仓上口2米范围内,煤仓下胶带机尾至工作面区域

内。

6、综掘机开拓设备运行期间转载机机尾至工作面区域内。

7、密闭前2米范围内。

8、未设置警戒禁运的轨道运输大巷人行巷道以外;斜巷

行人台阶外轨道内或绞车牵引绳道附近。

9、机电硐室及巷道布置的电气设备、设施上。

10、乘坐人车运行期间。

11、其他另做要求不得拍摄的区域或范围。

第三章拍摄器材要求

第七条拍摄器材指摄影工作人员随身携带的照相机、

摄像机、闪光灯机相照顾明灯附属设施〔不包括等携带式

拍摄工具〕。

第八条拍摄器材入井前由拍摄人员检查并确认其完好,

不完好的拍摄器材严禁入井使用。

第九条拍摄照明设施及蓄电池等必须使用绝缘材料加

以保护,接线端或插线孔严禁裸露。

第四章拍摄平安管理

第十条井下拍照摄像仅限于本矿新闻宣传机构、上级

新闻宣传单位来矿入井采访等工作。

第十一条井下拍照及摄像前,必须由党建工作部编制

井下拍摄平安技术措施,按照XXX煤矿平安技术审批制度完

成审批,并组织参与拍摄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和签字。学习

签字后的井下拍摄平安技术措施复印件报送调度室和安检科

备案。

第十二条井下拍摄平安技术措施中明确拍照及摄像原

因、拍摄器材名称及数量、拍摄范围及取景地点、拍摄日期

及时限、拍摄人员、专职瓦检员、安检员、来摄行走路线、

拍摄分险辨识内容、器材平安使用规定、拍摄点设备及环境

平安管理规定、拍摄人员着装等要求。

第十三条拍摄器材在入井前必须由拍摄人员携带至井

口检身站,经检身员检查和登记前方可携带入井。升井后至

井口检身站销号。

第十四条除规定的拍摄材外,其余具有摄影、拍照功

能的便携式拍摄工具未经批准严禁携带入井。

第十五条井下拍照及摄像期间,必须由调度室安排专

职瓦检员和安检员,负责对作业地点的气体进行检测和现场

平安监督。

第十六条井下拍摄区域必须经平安检查员检查并对其

拍摄环境进行分险评估,安排人员清理拍摄地点20米范围内

的支架、煤壁、巷道灯处的粉尘,确保拍摄范围内的支护完

好;且必须由专职瓦检员在拍摄前检查作业地点20米范围内

的气体浓度,当加瓦超过0.5%时,严禁进行拍照及摄像工作。

第十七条井下拍照及摄像前,严禁在拍摄地点前迎风

流方向进行任何可能产生粉尘的作业,以防粉尘超标时使用

闪光灯等非防爆摄影照明设施时引发事故。

第十八条严禁拍摄人员违反制度第六条规定进行拍摄。

第十九条严禁在井下随意拆卸、维修拍照及摄像设备。

拍摄设备应在入井前保持电量充足,不得在井下随意更换电

池。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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