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侦审一体化.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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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审一体化--第1页

侦审一体化是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生效后提出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

可以提前介入侦查程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改革庭审制度,由纠问式改为控辩式;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生效的同时,原为公安机关广泛用来对付刑事犯罪的收容审查手段同

时废止;办案期限要求更严;实行无罪推定原则,等等。这些改革,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

的必然要求,它使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跃上一个新台阶。但同时也对公安侦查工作提出了

更高的要求。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法》的主要执行机关之一,为了适应修改后的《刑事诉

讼法》,做到严格依法办案,公安机关必须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效率,以更好地完成刑诉任

务,侦审合一的问题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来的。自公安部决定实行侦审一体化以来,理

论界和实践部门便对此争论不休。赞成者有之,反对者亦不在少数。赞成的观点认为侦审合

一是一加一大于二,利大于弊;反对的观点则认为侦审合一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

定,由刑侦部门同时行使侦查和预审两项职能不符合刑诉规律,已导致刑事案件“批捕率”

下降,“退补率”上升,侦审最终还是要分开。侦审合一的具体利弊已有很多论述,笔者在此

不想多加评述,但是笔者认为,侦审一体化符合刑事诉讼的规律,符合我国的刑事诉讼构造。

“预审”一词是舶来品,非我国之首创,现如今很时髦“与国际接轨”的说法,我们就先来

看看国外的预审制度是怎么一回事,预审在外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处于怎样的地位,是不是

都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以利于对我国侦审一体化改革的评判。

一、世界主要国家侦查预审制度评价

预审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针对封建社会对人权的侵犯而建立起来的一项制

度,目的在于保障人权。预审的本意是在法院正式开庭审判之前进行的预备性审理,以避免

公民遭受无根据的审判。但由于世界各国的刑诉制度各具特色,它们对预审制度的看法不一,

所以预审制度在各国的“命运”也是不一样的。在英美法系国家,预审的性质是“预备性审理”;

在法国,初级预审具有“侦查”的性质,而二级预审则具有“预备性审理”的性质;在独联体和

东欧各国,预审的性质是“侦查和调查”;而在德国和日本的刑诉制度中,我们却见不到关于

预审制度的规定。

在英国,除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外,刑事案件必须先经治安法院预审,或称起诉审(英国

的验尸法院专门负责对死因不明、怀疑为暴力他杀或其他非正常死亡的尸体进行勘验,并完

成初步调查和预审,以查明死者身份,确定死亡原因和性质。这类案件就不需要经过治安法

院的预审)。负责预审的治安官就称预审法官。预审时被告人必须出庭。英国的预审有书面

预审和言词预审之分。言词预审是预审法官根据双方当事人用言词提供的证据和经过口头辩

论,然后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刑事法院以正式起诉程序审理。书面预审是预审法官只根据书

面陈述,无需口头提证或辩论,以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刑事法院以正式起诉程序审理。在书

面预审时,法庭向被告方宣读控告内容,询问被告方对起诉方的控告和书面陈述是否提出异

议;如无异议,法庭将正式接受起诉方的控告和书面陈述;如果被告方愿意提供证据或要求

传唤证人,法庭则改为言词预审。英国预审的职能是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起诉是否有理由,

是否符合起诉的条件(而此职能与我国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职能何其相似?)。

在美国,预审并非其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一般只有重罪案件才需预审,而且各州的实

际做法不完全一样,有一些州,是否经过预审由被告人自己决定,被告人可以放弃预审而直

接进入审判阶段;在另一些州,由大陪审团发出起诉书的,一般不必预审。预审又称先审查,

由地方法官主持,起诉方和被告方均应到庭。起诉方必须提出足够的证据向地方法官证实被

告人犯了所指控的罪行。被告人可以为自己出示证据,也可以不出示。证人有权出庭作证,

起诉方和被告方均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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