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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

1、依照《安全生产法》第2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

()和管理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

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

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以及相关的法专律责任作

出了解释说明。

其中第2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

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1)安全生产法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历次修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发布、2002年11月1日实施)

2、本法规已被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

27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实施)修改

3、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lt;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gt;

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发布、2014年12月1日实施)修改

2、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的安全生产管理有何要求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

全检查与协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

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

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2)安全生产法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

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

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

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

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3、《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企业安全总监制

企业安全总监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负责人,专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直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由企业选任、聘用或

由上级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委派,以正式文件予以任用。

项目安全督查员制

项目安全督查员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中选定派驻施工现场,代表企业对工程项目履

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项目安全督查员直接对委派的单位负责,是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督查人员,专门负责监

督管理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但因工作需要可代

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安全项目包联制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机构人员对公司直管项目实行全员包联,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

责任人。包联人定期和项目安全督查员对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沟通,并定期组织项目安全

检查,加强安全工作指导,消除安全隐患。

企业有分公司的,公司领导对分公司进行包联,分公司也应参照公司规定对所管项目实行包

联,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情况向包联公司领导汇报,共同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或措

施。

1、“安全总监制”各省政策发文

其实,在近日发布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送审草案中,已提到安全总监制度或将纳入立法,

“生产单位可以设置安全总监”这一内容尤其值得关注。此外,关于施行“安全总监制”,已有

多省市相继发文。

山东

2019年12月24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推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制和

项目专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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