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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

1、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职责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

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参考资料: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法十八条规定重要的一条

重要的一条是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根据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扩展资料:

根据安全生产法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

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

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

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

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

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

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

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

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

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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