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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资源税类《税收基础》
目录第一节资源税第二节土地增值税第三节城镇土地使用税第四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第五节耕地占用税
第一节资源税一、资源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目、税额(一)纳税人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或管辖海域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目前按照规定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二)征税范围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很广,应当包括一切开发和利用的国有资源,但我国目前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包括矿产品和盐两大类,具体包括:1.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第一节资源税(二)征税范围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原油、天然气、煤炭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5.黑色金属矿原矿。6.有色金属矿原矿。7.盐。一是固体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二是液体盐(卤水),是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黑色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小提示:天然气的征收范围仅限于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两方面,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第一节资源税(三)税目、税率资源税采取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征,实施“级差调节”的原则。税目 税率原油 销售额的5%—10%天然气 销售额的5%—10%煤炭焦炭 每吨8—20元其他煤炭 每吨0.3—5元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普通非金属矿原矿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贵重非金属矿原矿 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黑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2—30元有色金属矿原矿 稀土矿 每吨0.4—60元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0.4—30元盐固体盐 每吨10—60元液体盐 每吨2—10元
第一节资源税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资源税的计税依据资源税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1.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以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另外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计算方法,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第一节资源税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资源税的计税依据1.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3)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一节资源税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资源税的计税依据2.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以销售数量作为计税依据。销售数量具体为:(1)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自用的,以移送时的自用数量为销售数量。(2)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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