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律帝国》的法学理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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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律帝国》的法学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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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律帝国》的法学理念

一、《法律帝国》的创作背景

西方法律自文艺复兴以来经历了从神圣化到理性再到世俗化的转变,这一转变的实质在于法律的生命从神的光环中最终回到尘世,法律的渊源从上帝的旨意转向人类理性,并最终被经验取代之。与此相适应,法律是什么的问题始终是法学研究的中心,法律的确定性和正当性也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对此,在20世纪60年代,新分析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相继发展自己的观点并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新分析法学派提出的将“规则的内在方面”、“次要规则”、“规则的确定中心”作为法律的存在方式,试图建立起明确规则内容的法律,这在一定程度上构建了法律的确定性理论。该学说主张道德与法律相分离,这种“恶法亦法”的观点动摇了资本主义社会的价值观体系。现实主义法学派主张法律并不是本本上的法律而是行动中的法律,不是固定的规则而是官员特别是法官的行为,不是一个规则体系而是一批事实。反对法律的确定性,主张法官造法,其实质是一种法律虚无主义。在法律现实主义者的眼里,个人的权利是不重要的,这与美国人的价值观从根本上对立。

这两种学说都具有自己的科学性,但同时存在有其不可克服的局限性,德沃金试图通过《法律帝国》对新分析法学派和现实主义法学派进行批判,构建一个更为合理的新的法律学说。

二、德沃金对“法的整体性”的认识

德沃金提出了“整体性”的观念来指导法律解释的观点。他认为,法哲学的目标在于发展一种能使法律成为最好的法的说明,而判决行为则是在具体的案件中决定着适用的法是什么,也就是一种解释性的实践,所以法哲学的基本问题就是有关法律解释的问题。在德沃金看来,他的法律观是“整体性的法”,就是说法律除了规则之外,还包括隐藏在规则背后的原则和政策,法官的判决和解释仍然是对“整体性的法”的实用,而不是有的学者所称的造法。

首先,整体性是独立于公平与正义的第三种美德或政治理想。假如政治活动中仅仅依靠公平正义,和正当的诉讼程序,而忽视整体性,我们就会发现有时公平与正义之间也会相互对抗。例如,我们认为多数人制定的规则是最公平可行的决策程序,但多数人有时或经常会对个人权利问题做出非正义的决定。这是由政治活动中各个理想之间的矛盾造成的。在不同的理想中,我们必须取其一,这就要求整体性的协调。整体性作为一种美德,它是非正义与非公平决定的不可避免的现实世界所要求的。

其次,整体性既是立法原则,也是司法原则。整体性是一个原则问题,它不仅是个立法原则,而且也是司法原则。作为立法原则,它告诉立法者正义与公平并不是一种简单的交换;在扩大或改变公共标准方面对立法者提出要求。整体性立法原则要求立法机构尽力保护每一个人,以此作为衙门的道德权利和政治权利,这样共同的标准就表示出正义和公平的一个连贯体系。作为司法原则,它提醒法官以及律师要使他们的判决与论证要与现存的法律体系保持一致。为了保证整体一致性,德沃金把法官比作链接系列小说的作者,所追求的目标是使它一开始就确定的人物以及情节合乎逻辑地展开,成为一个完整的作品链。法官在适用法律时,也应该采取系列小说的思维方式去思考,应该把以前做的决定看作是他必须解释和延续的一部长篇小说的一部分,从整体性的角度,以自身的理论知识和价值观念为基础,做出尽可能正确的分析判断。

三、德沃金对“隐含法律”的认识

德沃金强调,法理学是审判的一般部分,是任何法律判决的无声序言。所以,德沃金在“重构”法律时,隐藏在法律条文背后的标准是其关注点。从对疑难案件产生的理论争论的分析中,德沃金作出了“明确法律”和“隐含法律”的区分。他认为隐含法律最为重要的特点在于其内容必须通过推论才能获得,因为,其具体内容的产生,依赖对特定原则、政策、学说及政治道德观念等—般内容的推论。而且,这种推论通常是在法律实践中产生的。通过隐含法律的引导,他提出才了法律的整体性概念。认为法律来源于解释,法律具有解释的性质,其不仅包括具体的规则,而且包括作为具体规则“背景根据”的原则、政策、政治道德准则,甚至一般性质的法律理论和政治道德姿态。在更为深刻的意义上,法律与道德或政治存在着内在的

联系,法律具有深刻的人文性质和政治道德性质。

德沃金承认,“隐含法律”的确是不明确的,但他认为不明确并非不确定。无论是“明确法律”还是“隐含法律”,都是以法律体系中蕴含有的原则、政策、道德、普遍接受的信仰、学说及观念等作为自己的背景根据的。基于相同的文化背景,人们完全可以知道或大致了解这些背景根据,并从中推论出具体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而且,即使就“明确法律”而言,现代国家的各种规定也越来越具有技术性和专业性,在没有法律专业工作者的帮助下,一般公众同样难以以简洁的方式明确知道法律的具体内容,他们有时同样需要从他们原有的法律知识,推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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