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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主义法系格局背景下比较法研究模式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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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体系”将比较法学研究置于广阔的空间场域和时间场域。然而,在很大程度上,法系的划分倾向为一种分类的方法,这种方法符合“为了秩序的狂暴”的要求而以多种方式强调分类学的重要性。反思20世纪以来法系格局理论十分必要,本研究试图论证一种“传统”方法论的可能性与必然性,从而回归比较法学之根本目的。

关键词:实证主义;法系格局;法律体系;法律传统

一、反思实证主义法系格局论之缘起

法律体系——比较法学中的核心范畴,使比较法学研究置于广阔的空间场域和时间场域,使比较法学研究能真正立足于世界范围之内,以及整个人类的法律制度、法律传统和法律思想的演化之中。学者们通常将法律体系界定为:由若干国家和地区的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自比较法学诞生之日起,经历了20世纪伊始以萨莱伊和朗贝尔为代表的——以“内容可变的自然法”为理念——共同法或世界法的伟大构想,到实证主义思潮影响下——以达维德、茨威格特、克茨和雅斯贝尔斯为代表——法系格局理论的划分标准论证和要素之争。至今,比较法学仍沉醉于法系格局理论思潮之中,其力图统构全世界之一切法律秩序。即使人们根据更多本体论概念假定并寻求对法律的解释和论证,在当前的实证主义法律格局下,在年轻的比较法学的研究背景下,“法系格局理论”似乎在任何情形下都是不可避免的了。

而作者认为,上述此种努力是建构性的,而非解构性的。在这种“为了秩序的狂暴”的思潮下,在对这种建构性理论的反思中,我们似乎忘记了比较法学的真正本质;在陶醉于法典形式理性之力图通过抽象法学解决一切具体问题概念化法学的狂热中,在以殖民化运动方式拓展其引以为豪的自以为保持人类法律传统的英格兰和美利坚的“遵循先例”和“陪审制”的痴迷中,在两大主要法系对世界法律文明和法治现代化进程做出不朽贡献的思考中,我们或是陷入了普世主义的陷阱;在开人类文明先河之师亚里士多德二价思维的传承下,我们或已淡忘了比较法学的目的。

因此,反思20世纪以来法系格局理论就显得十分重要。本研究试图论证一种“传统”方法论的可能性与必然性,从而避免比较法学陷入分类学实证主义和长期的法系格局理论迷恋,使其从法律威权实证主义中走出,回归比较法学之根本目的。

二、比较法研究模式承转下的启发

在经历了“惊异”阶段的自然法传统到“怀疑”阶段的实证主义的兴奋后,当今比较法学已自觉或不自觉的走向类似于雅思贝尔斯“震惊”状态的存在主义之中。

在当代比较法研究中,茨威格特与克茨的功能性研究方法因给人们以新的思考与启迪,而使其广为人知。在《比较法总论》一书中,基于试图对以往文献进行一种折衷性综合,并力图克服其本身的一些问题和缺陷,他们提出了一种最先进的比较法研究方法——这种方法可对以往文献进行完美的综合,并可解决源其研究对象的一些问题与缺陷。他们意识到采用本国的理论概念分析外国法将会引发一些问题。因此,“主题的相关性原理”与“时间的相关性原理”使其法样式论更加锦上添花。在比较法律体系时,茨威格特与克茨并未局限于法律规则,他们似乎还超越了他们所倡导的功能性研究方法。由此,在比较不同法律体系或不同法系时,比较法学者应当“理解其各自的法律样式”。如此一来,如欲真正理解法律,必须将其置于一个宏观的历史、社会、经济、心理以及意识形态的语境下。

还必须要注意的是,法律本身就是人类文明具有高度规范性的成果,传统中的法律传统也避免不了将其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倾向。例如,衡平观念在亨利·梅因的“古代法”中被充分展现,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源于原生的早期的人类法治观念,如今,在普通法、大陆法和犹太法(在法律范围内行事)中随处可见。但是,法律传统之间在宣称它们所规范的人类行为的范围方面还是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大陆法和普通法注重自由和权利的观念,因此智识自由、权利和公共机构的建构都为其服务。随着实证主义、理性主义二元与多元思维模式的大行其道,西方社会也出现了社会的断裂、“陌生人社会”等各种现象。东亚传统显得不那么重视正式法律,其目的是遵循另一种形式的规范性,它不仅规范着人的行为,也规范着精神世界,一种深深地、非正式地植根于历史中的规范性。再如犹太教法和伊斯兰教法调整着人们全部生活,它们的规范是全方位的。同时,一种内部复杂的传统仍然保持着某种形式的外在连通性,作为信息汇集的传统永远为其他传统的进入打开着大门。

三、结论:研究“走向”传统的理论

“法律只有在涉及价值的立场框架中才可能被理解。一个无视人类作品目的的,亦即,一个无视人类作品价值的思考是不可能成立的,因此对法律的,或者对任何一个个别的法律现象的无视价值的思考也都是不能成立的。”拉德布鲁赫如是说。每一种法律传统,都为这个世界提供着其他法律传统不能提供的价值标准。同时,在历史的长河中,在经历了“法理与历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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