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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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

【摘要】新刑诉法第192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

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新刑诉中的这一修改是一个重大突破,它一

方面可以完善我国的证据制度,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平衡控辩关系,

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提高办

案效率,实现司法公正。

【关键词】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一、专家辅助人的概念

“专家”一词在现代社会中的使用频率非常高,各行各业都有

相应的“专家”存在。那么什么是专家?《布莱克法律词典》对专

家所下的定义为:在某个专门领域内具有知识的人,某该种知识

的获得既可以是通过正式教育,也可以是通过个人实践。所谓的“专

家辅助人”这个概念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而言“专家

辅助人”是指在某一专业领域方面具有专门的知识或经验,为了充

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就诉讼中涉及到

的专业性问题作出自己的判断,发表自己的见解,帮助审判者对案

件事实进行准确认定的人员。

“专家辅助人”是不同于证人的,他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我

们不能将其等同于证人的地位来看待。证人必须就自己亲眼目睹的

情况和事实向法庭做出陈诉,在陈诉的过程中不可以有自己的主管

判断,只能就客观事实进行说明。而专家辅助人并没有亲眼目睹案

件的客观情况,他们所作的是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或技能对专门性

问题作出说明,根据鉴定结论和鉴定人陈述提供自己的专业意见,

他们的意见并不能成为庭审中的证据。

二、国外的的专家辅助人制度

(一)英美法系的专家辅助人制度

“专家辅助人”制度最早可见于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

英美法系中的鉴定人被称为“专家证人”。“专家证人”系英美法系

对证人的分类,是指基于特有的实践经验或专门知识对案件事实提

出判断性意见的人。任何人都可能成为案件的专家证人,只要参与

审理有关案件的法官或陪审团认为其具备专家证人资格即可。充当

专家证人并不要求一定要具有相应的资质或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

水平,他们更为关注的是专家证人对于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而不并

是你是否拥有相应的专业资格证或者是受过相应的专业教育。美国

《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规定:“如果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知

识有助于事实审理者理解证据或裁决争议事实,则凭借知识、技能、

经验、训练或教育而够格为专家的证人,可以以意见或其他形式就

此作证。”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专家证人与普通证人没有太大的差

别,他们通过鉴定所获得的证据也类似于一般意义上的证据,他们

必须出庭接受询问,必须通过交叉询问等方式进行质证后,他们提

供的证据才能获得审判者的采信。

(二)大陆法系的专家辅助人制度

在英美法系的国家采用的是当事人的诉讼模式,而大陆法系的

国家与此不同,采用的是职权式的诉讼模式,因而在一般情况下,

大陆法系国家的鉴定人一般都是由司法机关制定的,并且要求他们

受过相应的专业教育,拥有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同时还要拥有丰

富的实践经验,所以大陆法系的鉴定人的资质要严于英美法系。比

如:法国和意大利都建立了鉴定人名册制度,由专门的机构通过特

定的考评和登录程序,将全国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专家根据行业的

不同分别登记造册并且注明各自的教育程度、专业经验以及学术成

果等内容,供法官根据案件的需要从名册中选任鉴定人。俄罗斯还

有这样的规定:刑事案件中的各种鉴定主要由国家授权的司法鉴定

机构负责,如司法部下属的司法鉴定研究所和司法鉴定实验室、内

务部下属的刑事技术部门、卫生部下属的法医鉴定所和司法精神病

学研究所等。只有当上述机构无法进行鉴定时,法官才能授权其他

机构进行鉴定。这样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鉴定意见的权威性

但是它也会导致审判人员以鉴定意见代替事实认定。

三、设立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意义。

(一)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实现诉讼的价值目标。

在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是相对很专

业的,所以在庭审的过程中法官、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

代理人不能抓住关键问题在对出庭的鉴定人发问,至使法庭对鉴定

意见的审查难以落到实处,都是流于书面形式的审查,而非实质审

查。当建立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时,就能对鉴定人的陈述及对鉴定

意见进行有效的质证和论证。法官在专家辅助人和鉴定人之间的较

量中,能够正确判断出鉴定意见有无证据法能力及证明力的大小,

从而形成内心的确信,帮助法庭查明并确认案件事实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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