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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规范办理“十问”
1、问:铁路公安机关管辖哪些行政案件?
答: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六条之规
定,铁路公安机关管辖列车上,火车站工作区域内,铁路系统的
机关、厂、段、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铁路线
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损毁、移动铁路设施等可能影响铁路运输安全、
盗窃铁路设施的行政案件。对倒卖、伪造、变造火车票案件,由
最初受理的铁路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铁路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网上巡查发现各派出所办理多起违法收购铁路废旧器材案
件。在案件办理中一定要区分管辖,若废品回收站不在铁路公安
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送到有管辖的部门办理。
2、问:如何区别口头传唤和书面传唤?
答:近期发现有的办案单位在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出现口头
传唤与书面传唤混用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
条之规定,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
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
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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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
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3、问:延长传唤查证时限需要哪些条件?
答:近期发现有的办案单位在延长询问查证时限上存在乱用
延长传唤,延长传唤不审批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
六十九条,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
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
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4、问:主动投案违法行为人是否需要通知家属?
答:办案单位在办理主动投案中,常出现没有通知家属的情
况。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条第二款,
对于主动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适
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通知家属。
5、问:办理冒用居民身份证案件中“身份证”如何固定证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第三款
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
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行政机
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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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
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
转移证据。为此,在办理冒用居民身份证类案件中,只要是真实
的居民身份证,不得扣押,可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形式进行证据
固定。
6、问:拘留不执行的违法行为人是否需要通知家属?
答: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
条第一款,做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
行场所或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7、问:行政案件办案时限多长?
答:近期法制部门在审核案件中,发现有的单位存在案件超
期办理、延长期限未经审批的情况。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
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
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
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
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
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
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
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8、问:哪些案件能够终止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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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
条,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
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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