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弱方当事人.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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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看保护弱方

当事人原则的法律适用问题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法》(以下简称

“法律适用法”)于2010年10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自2011年4月1日起

施行,这部法律旨在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中外当事人

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该法对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

姻家庭、继承等领域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

定。新法的颁布与施行将完成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

系统化和现代化。为涉外民事活动当事人法律关系的适用,

提供了一个明确的解决方案。但它作为我国的第一步法律适

用法,尚有许多值得探讨的地方。

关键字: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弱方当事人概念保险人

国际互联网公路交通事故

国际私法发展到21世纪的今天,人本主义逐渐获得重

视,保护弱方当事人被提上议事日程。在现代的涉外合同法

律制度中,对弱者的保护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都重视的价值

追求,2010年10月28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涉

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这标志着中国法律适用法的体系

框架已经初步构建,这是中国国际私法发展的一个新的里程

碑。

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关于保护“弱方当

事人”利益原则的介绍

2010年10月28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涉

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该法中大量涉及保护弱方当事人

利益的条款,如:在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情形下,父母子

女关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

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第25条);扶养“适用一方当事

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

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第29条);监护“适用一方

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

护人权益的法律”(第30条)。此外,第42条的“消费者经常居

所地法律”、第43条的“劳动者工作地法律”、第45条和第

46条的“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也通常有利于保护较弱

方当事人的权益,因为经常居所地法律往往是他们最熟悉、

也最便于他们据以主张其权利的法律。这标志这我国的冲突

规范法正式确立了保护弱方当事人利益之原则。

二、确立保护“弱方当事人”利益的原因

该原则之所以逐渐得以重视,笔者认为它反映了两大理

念:第一,人权特殊保护理念。人权具有普遍性是当今世界的

共识,但强调人权的普遍性并不否认人权的特殊性,二者是

同一问题的不同层面。人权的特殊性含义之一是指特殊的人

权主体具有特殊的人权。特殊的人权主体在涉外合同领域主

要指消费合同中的消费者与雇佣合同中的雇员。消费者对于

商家、受雇者对于雇主实质处于不平等地位。若对诸如消费

者和雇员的特殊人权主体不给予特殊保护,其人权将得不到

真实保护和完整实现,人权的普遍性含义也名不符实。第二,

国际私法追求的价值目标从“冲突正义”向“实质正义”转

变的理念。不同历史时期的冲突法学说具有不同的价值追

求。传统冲突法学说以国家为本位分配国家的立法管辖权,

强调冲突规范的确定性和追求冲突法公平;现代冲突法学说

更加关注个人的利益,强调冲突规范的灵活性和追求实体法

公平;后现代冲突法学说的价值追求是国家、个人和社会利

益的和谐统一,冲突规范的确定性与灵活性的合理平衡以及

冲突法公平与实体法公平适当兼顾。冲突规范许久以来多被

学者指责它虽具有法律规范所应有的确定性,但缺乏灵活性,

它只追求“冲突正义”,忽视“实体正义”。只追求“冲突正

义”的冲突规范如同问道于盲,被称为“盲眼”的冲突规范。

当然,这一现象逐渐有些改变,很多国家的国际私法开始关

注“实质正义”,注重对弱势群体权利进行保护。保护弱者

是人类高度文明在法律上的明确显示,是法律规范人性化的

集中反映,是法律人文关怀的重要体现,是国际私法价值取

向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实质公平正义的必经之路。

三、存在的问题及其建议

尽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经在保护弱方当事

人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从总体上来看,仍然存在着很

多不足之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理论上的欠缺也有各国

在具体操作上的缺陷。如果这些问题不能被很好地解决,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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