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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作品实质性相似标准的司法判定方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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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雨默

摘要:随着文化产业的不断发展,文学作品剽窃侵权纠纷高发,保护创作者合法权益,合理认定剽窃侵权十分关键。目前,在司法实务中,“接触+实质性相似”是判定文学作品剽窃侵权的标准,针对如何认定“实质性相似”,学界与司法界提出了部分比较法、整体比较法等不同的方法。本文正是立足于著作权法相关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具体案例,分析部分比较法和整体比较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现状及所存在的问题,并对此提出完善进路。

关键词:文学作品实质性相似部分比较法整体比较法

近年来,随着社会进步,我国文化产业也呈现繁荣发展之势,文学作品如雨后春笋一般出现,逐渐成为民众文化消费的重要对象,文学创作领域的商业竞争也日趋激烈,文学作品剽窃侵权纠纷高发,保护创作者合法权益和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十分关键。我国著作权法对剽窃侵权并未规定具体的判定标准,学界与司法界则普遍认可了“接触+实质性相似”之标准。然而,这一标准的核心“实质性相似”的内涵存在模糊性,学界与司法界亦对如何认定“实质性相似”提出了部分比较法、整体比较法等不同的方法。司法实践中,运用不同的方法可能会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对司法公信力及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保护造成负面影响。因此,进一步明确该判定方法的适用具有实践意义。

本文立足于文学作品剽窃侵权之实质性相似标准及判定方法的相关理论与司法适用,从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出发,运用文献分析法与案件分析法,于第一部分界定实质性相似的相关概念,辨明法理基础;于第二部分分析司法实践中实质性相似标准之判定方法的适用情况;于第三部分总结司法实践中实质性相似标准之判定方法适用的相关问题;于第四部分试图提出完善进路。

一、实质性相似的理论内涵与法理基础

(一)实质性相似的理论内涵

实质性相似的概念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初期的美国,但其含义在产生之初却一直缺乏明确的界定。直到1946年在著名的ArnsteinV.Poter案中,美国第二巡回法院才对实质性相似给予一定解释,在此解释中,弗兰克法官指出,判断音乐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应当从普通听众的角度,观察被告是否对原告作品进行了不当挪用。①

从语言学角度来看,《现代汉语词典》第六版中对实质的释义为本质。本质可以理解为事物中常见的不变的形体或事物的根本性质,如改革的实质是体制创新,反映体制创新作为改革这一事物最重要的性质。相似在该词典中释义为“相类、相像”,它的近义词中存在“一致”与“雷同”两词。由此,在字面意义上,我们可以把实质性相似理解为:两作品中本质的部分相同或近似。本质的部分也许不能被量化,其所占篇幅并非最高,但是其在某一作品众多特点中应占据最高地位。

从法律意义上来看,理解实质性相似,其重点是判定作品中的哪些部分属于实质性部分。目前,学界的一般认识是作品的实质部分即作品的独创性表达部分。也就是说,如果被告作品不当挪用了原告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部分,则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二)实质性相似的法理基础

只有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才能成为剽窃侵权的对象。也就是说,要适用“实质性相似”这一判断标准,首先要明确作品本身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在学理与立法中,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两个条件:一是在思想与表达的分野中能够被界定为表达;二是具有独创性。因此,实质性相似的法理基础可以被归纳为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及独创性原则。

1.思想与表达二分法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始于十八世纪的英国,现已成为划分作品著作权保护范围的基本准则,其内涵是著作权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②

之所以进行上述划分是由于如果赋予思想以专有权,必将使思想领域的众多公有资源论为谋求个人利益的工具,破坏著作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使得后人再创作的成本大大增加,打击后来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不利于文化市场的繁荣与文明的进步。③现今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重要性得到包括我国在内的部分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承认,被明确写进1976年颁布的《美国版权法》,我国2011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知识产权协定》等。

2.独创性

独创性,又称原创性,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本质属性。

针对独创性的具体内涵,版权体系与作者权体系下的解释有所差异。英美法系下的版权体系的独创性标准较低,认为在作品系个人独立完成,且作者的个人贡献为”可识別的变化“之情况下,作品就应当被认定为具有独创性。而在大陆法系的作者体系之下,独创性标准则有所拔高,判定作品具有独创性,不仅要求作品系个人独立完成,还要求作品具有一定的创作高度。④但是,随着著作权法的不断进步与知识产权国际化趋势的发展,两者的差异也在不断的缩小。

二、实质性相似的判定方法及其司法适用

针对如何具体地判定实质性相似,学界与司法界形成了部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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