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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制背景下法院刑事案件请示制度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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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论
摘要:我国法院一直以来实行的案件请示制度,在解决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在兼顾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尺度看来,存在让人诟病的地方,导致案件请示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公正与效率。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若干意见》,进一步落实“让审判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司法理念。在这一背景下,原有的案件请示制度的存废及未来发展趋势值得探讨。相比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处于更为弱势的地位,所以刑事案件请示制度的改革与优化显得更为迫切。首先,本文阐述我国法院现行刑事案件请示制度现状;其次,分析刑事案件请示制度存在的价值;再次,从合法性及合理性的角度分析刑事案件请示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弊端;最后,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提出如何在司法责任制背景下法院优化请示制度的建议,以进一步提高刑事案件的审判效率,维护司法公正。
关键词:责任制;刑事案件;请示制度
“司法公正涵盖整个司法过程,其价值蕴含包括适用法律平等、诉讼程序正义和裁判结果公平三个方面”,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案件请示制度作为我国法院内部长期沿袭的司法活动,在解决重大复杂疑难问题、统一法律适用、均衡量刑尺度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效地维护了司法公正。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废除案件请示制度呼声愈演愈烈。案件请示制度是保留还是废除应考虑制度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以及是否符合我国司法现阶段的实际情况。
一、案件请示制度现状
(一)案件请示制度的现状
案件请示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下级法院就案件的实体问题或者程序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作请示,以上级法院的答复意见作为最终的定案依据从而作出裁判的制度。我国四级法院中,只有各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或批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制度一直以来是法院内部的一种办案习惯,在实践中,刑事案件请示一般针对五类案件:法律适用有争议的案件、重大影响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的案件、新类型案件。
(二)刑事案件请示的程序
对于刑事案件的请示虽未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但部分法院出台了本辖区内案件请示的具体规定。对于符合请示条件的案件,一般由案件合议庭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是否作为请示案件向上级法院报送,刑事案件的请示材料包括起诉书、审理报告及请示函有必要的案卷卷宗亦一并移送。上级法院收到请示函后根据程序进行立案,分案至相关审判庭并指定一名承办人对案件进行查阅、庭内合议,对请示事项形成答复意见,有必要时还会通过审判委员会讨论。下级法院在收到上级法院的答复意见后,大多数下级法院会依据上级法院的答复作出判决,也有少数下级法院以上级法院答复作为一种参考作出独立裁判。
二、刑事案件请示的存在价值分析
我国案件请示制度的形成有其特别的历史原因,过去法律不完备、法官素质整体不高是案件请示制度得以一直延续的根本原因。案件请示制度作为法院一直沿袭的习惯,对于法院的审判工作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如弥补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抽象性、均衡量刑尺度、实现个案正义、弥补部分地区法官业务能力不足等。
(一)弥补法律抽象缺陷
我国是个成文法国家,文义的多样性及语言的模糊性使得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抽象性。抽象的法律条文在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面前往往是滞后的,我国对于法律规定存在的模糊或空白,一般通过司法解释来弥补,而司法解释也尚未能解决时,必然会给法官适用法律造成疑难。从下级法院角度看,通过案件请示制度向上级法院请示,是对案件疑难问题处理的重要途径。从上级法院的角度看,下级法院通过向上请示疑难案件有助于上级法院掌握各种类型疑难案件存在问题,便于上级法院及时指定审判业务指导文件、召开审判业务会议对下级法院进行指导,也为司法解释的制定提供一定的材料参考。
(二)均衡量刑尺度
虽然全国法院于2010年10月1日開始实行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但碍于量刑规范化适用罪名范围的限制,诸多罪名的量刑尚未有量刑指导意见可参照,一定程度上出现了一些同案不同判、同样情节刑期差异较大的量刑失衡情形。刑事案件可以通过案件请示能够实现量刑在一定范围内相对均衡,统一量刑尺度。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初期,各地法院为了贪污贿赂案件量刑的平衡,向上级法院请示,由上级法院综合各个案情况给出量刑建议,在辖区范围内确保了案件量刑的均衡。
(三)实现个案的结果正义
个案正义,与审判法官的业务能力及司法效率密切相关。结果正义实际上就是实体正义,对于新类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承办法官遇到能力范围内难以解决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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