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保险公估人司法评估操作样板[1].pdfVIP

省保险公估人司法评估操作样板[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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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保险公估人司法评估操作规范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估人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司法评估活动,保障保

险公估司法评估质量,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保险公估

人监管规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评估行业国家标准、准则,结合江苏省保险公估司法评估实际,

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保险公估人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接受人民法院委托,

开展司法评估业务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保险公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接受委托,对保险标

的或者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以及相关的风险评估.

保险公估人是专门从事上述业务的评估机构,包括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

构.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公估人中,为委托人办理保险标的承保前和

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

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等业务的人员。

第四条保险公估司法评估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对保险涉诉纠纷,依据保

险公估专业知识、技能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专业意见的活动,包含保险价值

评估、保险损失评估、保险损因评估、保险责任评估.

从事保险公估司法评估的保险公估人,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法》要求及中

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条件,并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

构进行业务备案。

从事保险公估司法评估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是通过公估师资格考试

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人应当按照规定为其公估师进行执业登记。

保险公估人和公估师资质登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保险中介

监管信息系统查询。

第五条保险公估人和公估师从事司法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

则,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六条保险公估人和公估师应当保守在司法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从事司法评估的保险公估人为省内法人机构的,必须拥有8名以上

公估师,其分公司必须拥有2名以上公估师;省外法人机构驻江苏的分公司必须

拥有符合业务开展数量的公估师.相关材料由江苏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负责审

核。

第八条司法评估实行公估师负责制。从事司法评估的公估师必须是实际执

业的专职公估师.公估师应当独立进行评估,对评估意见负责.

公估师只能在一家保险公估人从事业务,只限于通过一家保险公估人进行执

业登记。

第二章司法评估的委托与受理

第九条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评估案件,除有法定情由或者本规范规定的情

形,保险公估人应当受理。

第十条保险公估司法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司法评估委托。

(二)司法评估受理。

(三)司法评估实施。

(四)出具评估报告.

(五)接受质证。

(六)资料归档。

第十一条保险公估人或公估师在司法评估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

避:

(一)公估师是委托评估事项涉及案件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公估师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保险公估人或公估师曾经参加过同一事项评估、勘验、鉴定、估损、

理算.

(四)保险公估人或公估师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或者曾被聘请为有

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评估事项法庭质证。

(五)可能影响司法评估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保险公估人受理人民法院司法评估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法院出

具《司法评估委托书》。

司法评估委托书通常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委托方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受托方的名称。

(二)简要案情及委托评估目的。

(三)委托评估的价值类型。

(四)委托评估的基准日。

(五)需要评估涉案财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状况等与该财产相关的

其他情况(可另附清单).

(六)提交评估报告的期限和方式。

(七)委托方承办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八)当事人双方或其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九)委托日期。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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