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保险业务法律规制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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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保险业务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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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安张丽娟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与经济金融化的发展,银行业务与保险业务互相融合,协作发展,进而产生了一种新型业务模式——商业银行保险。本文基于当前商业银行保险的发展现状,详细分析了在商业银行保險业务设计、制定相关法律的过程中遇到的阻碍与挑战,并提出相应地解决策略,旨在完善和规范我国商业银行保险体系,促进商业银行保险业务健康、快速发展,加快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

关键词:银行保险业务;法律规制;法律监管;商业银行保险;消费者权益

:F832.33:A:2096-0298(2021)06(b)--03

1构建商业银行保险业务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1.1法律规制是控制金融风险的必要手段

金融监管机构依据我国宪法与金融法的相关规定及要求,制定与银行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文件,从而使银行业与保险业等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更加规范化,通过法律体系的保障,有效规避与控制银行保险业务经营中面临的各种风险。然而,在当前金融环境下,银行保险业务可能面临的风险有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以及系统性风险,为此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监管与控制。2008年1月,保监会联合银监会出台的《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行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指出,可通过加强对金融业跨行业的管控与监督,使监管体系更加规范化,并对风险进行及时有效地防控。

1.2法律规制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需要

现阶段我国已出台的各项法律中,并未对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进行明确界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版中,虽然新增了对消费者进行保护的法律条文,并首次从法律角度体现了金融消费者的存在,但该法依然没有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进行明确定义。在金融市场中,银行保险产品作为一种将银行业与保险业相互融合与渗透而衍生的金融产品,其购买者必然属于金融消费者。与其他生活消费品不同的是,金融产品自身具备明显的特殊性。然而,当前银行保险业务在发展的过程中,银行保险产品却涉及虚假宣传、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维权困难等一系列问题,使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从而令金融消费者对商业银行的保险产品失去了购买信心,影响商业银行保险业的发展。因此,只有在确保客户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建立并完善银行业与保险业的合作体系,强化监管责任落实,才能使银行保险业务长足而稳定地发展。

2我国商业银行保险业务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2.1业务法律体系不完善

由于现行的《证券法》《保险法》及《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主的格局中,并未对银行保险业务进行法律法规上的约束与管控,因此,当前我国银行的保险业务仍以银行代理销售保险的形式为主。另外,目前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只对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约束,并未从银行保险业务自身实际出发,缺乏对特殊问题的指引作用。与此同时,在2011年颁发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中,仅针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这一范畴,进行了规范与调整,而对于其他绝大多与银行保险相关的法律条文,则只提供了基本框架,并未对其制定具体、详细的条款内容。由此可见,我国在银行保险这一领域的立法仍有进步的空间,有待进一步完善。

2.2信息披露制度的缺失

信息披露制度包括消费者购买银保产品后持有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以及银行推介银保产品过程中的信息披露。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越高,表明对银行经营与投资的监管就越严格全面,对银行投资高风险项目起到约束作用,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由此可见,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对银行保险领域的发展至关重要。对银行保险类产品的属性、收益以及风险等,进行及时有效且全面的信息披露,不仅保障了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也保障了消费者的其他合法权益,同时,监管机构也能够精准把控风险,并对银行保险业务进行高效监管。

2.3市场准入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代理保险业务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拥有多家代理商、手续费的恶性竞争以及保险公司人员在银行网点驻点销售等。部分保险公司为了提高业绩,扩大保费规模,借助逐年增涨支付给银行代理手续费的手段,从而得到银行在销售渠道方面的支撑。更有甚者,通过贿赂银行相关工作人员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致使保险公司的销售成本增加,产生银保渠道费差损,甚至不断扩大,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另外,由于驻点销售会使客户误认为保险公司的推销人员为银行的正式员工,博取了客户的信任,诱导其购买相应的保险产品,导致保险公司人员在银行网点进行驻点销售的现象频频出现。与此同时,部分商业银行将未经备案或审批的理财类产品引入市场来进行销售,极大地破坏了银行自身的形象及信誉度。

2.4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缺乏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金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越发强烈,立法者要切实解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中存在的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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