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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范文:陪审制度论文参考资料:英国陪

审制度的确立及其理念起源

引言

在最初拜读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法》的时候,我读到一句“良

知胜于学识”,这与我当时所持的由法官运用法律知识审判的想法相

悖,从那时起,我对陪审审判这种强调平民参与的审判方式产生了兴

趣。在了解陪审制度的最早确立是在英国的封建王朝后,我更加好奇

于这种民主的司法制度在独裁时代产生并持续发展的原因。除此之外,

与陪审理念有关的一些问题也值得学习和讨论:陪审理念最早出现在

哪里、最早出现的时间和方式又是什么。对这些问题的追问是我写这

篇论文的动力。方流芳教授说,“学者若要有学术上的超越,就应通

晓学问演变的过程,不仅知其如此,而且知其何以如此”③。

在查阅有关陪审历史的资料后,我认为英国陪审制的理念源头在

古希腊,古希腊的政治和司法体制以及神话中就含有陪审理念的影子,

这种理念被后人继承传播和应用,法兰克人把它用在了行政领域形成

了邻居调查团,诺曼人把它引入了司法领域成为了邻居陪审团,在经

过英国数位国王的改进后最终发展成为一种新式的审判制度。在这个

过程中,陪审理念的内涵不断被传播和丰富,但是,陪审的最初理念

从未被抛弃,而是在历史的长河中历久弥新。只要人们没有丧失这些

理念的信奉,那么陪审团制度就不会丧失活力。

第一章概述

一、陪审制的概念

陪审制的概念是什么?学者基于不同的背景和个人观点,对此往

往有不同定义,有学者认为:陪审制是由非法律职业者参加法庭审判,

与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制度。也有学者认为:“陪审者,系依法选

任一定之公民,经宣誓后,参与司法审判,在专业法官指导下独立行

使审判上获得之合法证据,而宣示其意见。④还有学者认为:“陪审

制,是指由一定数量的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参与案件的审判,决定案件

的事实问题,而由专业法官决定案件的法律问题的一种陪审形式。

⑤另有学者认为:“陪审制度就一般意义而言,是指法院在进行审判

案件时,吸收非法律职业者参加法庭审判,与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

制度。⑥总而言之,陪审制度是一种由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

官或非职业审判员为陪审官或陪审员参加审判刑事、民事案件的审判

制度。

二、陪审制的分类

对于陪审制的分类,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

有不同意见。大体而言,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往往倾向于将陪审制和

参审制分开研究,认为两种制度的区分不仅仅是技术层面的问题,还

包括价值设定及功能实现等诸多方面。甚至有一种观点认为,参审制

根本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陪审制,而只是某种类似于选举制度、人民

代表大会制度等政治性活动的平民参与司法审判的制度,中国现行的

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佐证。相比较而言,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家则更

倾向于将两个统一起来,认为参审制和陪审制虽存在一些差别,但两

者间的共性大于差异,可作为一个理论共同体来研究。多数学者认同

的通说是依司法技术的不同将广义的陪审制分为两种,即陪审制(狭

义)和参审制(又成为混合法庭制)。笔者认为为了便于研究,根据

是否把案件的审理分为事实审理和法律审理以及是组成陪审团还是

组成混合法庭来划分陪审制是清晰和合理的,由此本文认同把广义的

陪审制做如下划分:陪审制(狭义)指全部由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团

在法官对法律问题的指导下进行事实审的制度,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代

表;参审制,指由普通公民作为陪审员享有与法官同等权力参与案件

的事实审理和法律审理的制度。笔者认为,陪审制(狭义)和参审制

虽然有差别,但无截然的分水岭,两者在价值设定、民主代表性、配

套设置以及裁决机制方面存在共性,两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不能把

两者割裂开来,两种制度可以互相借鉴甚至融合,从而发挥更佳的效

果,在这方面,日本给了我们很好的示范。本文主要分析狭义陪审制

的发展历史。

三、陪审团的基本特点和早期原则

(一)陪审团的基本特点从狭义陪审制的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到

在陪审审判制度下,陪审团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正是因为陪审团的

组成人员来源于民众而不是法官,同时是以多数人裁判的形式来行使

司法审判权,所以使得陪审团进行的审判更加具有公信力,审判结果

更加具有说服力。笔者认为陪审团至少有以下几个特点:

1、陪审团是一种组织纵观人类社会的历史,国家权力行使的主体

机关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个人,一种是集体。“个人”处理事务的

特点是迅速、高效,但同时我们看到个人处理案件时的弊端就是出错

的几率较高,而且常常是全对或者全错,纠错困难。而“集体”就具有个

人不具备的属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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