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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

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

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降低不良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的生

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故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南京市突发事故总体应急预案》《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强化安全风险管理,注重事故

预防工作,以降低风险、消除隐患、防患未然。做好预警预测

及预警响应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努力做到早发现、早

报告、早控制、早解决,最大限度地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2)统一领导,畅通指挥。各成员单位在市建设工程施工

—1—

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建设工程应急指挥部)的统

一领导和指挥协调下,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建设工程

施工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要密切与市建设工程应急指

挥部的联系,保持通信联络畅通,确保指挥部各项任务指令下

达后迅速落实到位。

(3)强化准备,平战结合。立足实战,积极做好常态下的

风险评估、制度建设、预案编制、应急队伍建设和抢险物资储

备等各项工作,夯实应急管理基础,确保遇到突发事故能够快

速反应、有效处置。

(4)依靠专家,科学救援。建立强有力的专家队伍,充分

发挥行业专家在应急抢险救援中的作用,科学研判、民主决策,

为科学救援和领导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1.4事故分级

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造成的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

况,事故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

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4.1特别重大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

—2—

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有害气体中毒,下同);

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其他被认为应当启动特别重大级别预案的情况。

1.4.2重大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造成市政基础设施、建筑物、构筑物严重损坏,社会影响

巨大;

其他被认为应当启动重大级别预案的情况。

1.4.3较大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造成市政基础设施、建筑物、构筑物损坏,社会影响较大;

其他被认为应当启动较大级别预案的情况。

1.4.4一般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Ⅳ级)

—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造成市政基础设施、建筑物、构筑物损坏,对社会产生一

定影响;

其他被认为应当启动一般级别预案的情况。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铁路、水利、交通、电力、石

油化工等专业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危及人员安全或导致

人员伤亡,以及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危及社会和公众安全、导

致国家和人民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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