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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产品侵权的法律归责认定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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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工智能产品对于我们来说并不陌生,我们生活的周边无不被智能设备所围绕。上到“天眼”,下到AI手机,不过人工智能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其带来的威胁也不容小觑。这源于人工智能产品的设定程序是事前已经调制好的,而后期运作则缺乏技术持续跟踪支持,进而导致人工智能产品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其造成的侵权危险。而在这个过程中,要追究责任主体,则显得很困难,不过笔者坚持对人工智能产品归责时应遵循一个原则即人的过错原则,因为现在人工智能产品具有深度学习的功能,在某些场合它们自动形成的代码程序可以模拟人的思维,从而做出和人类一样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将人类从责任主体中剥离开来,以便理清侵权法律关系。
关键词:人工智能产品;侵权责任;责任主体;过错原则
:D923.4??????:A??????:1008-4428(2018)07-0118-02
一、引言
人工智能在当下已经成为风靡全球的焦点,从JerryKaplan教授著的《人工智能时代》到IanAyers的《大数据思维与决策》再到徐子沛先生编著的《數据之巅》,人们对人工智能的研究已经不仅仅局限在60年前对智能概念的假设,而是将落脚点放在了大数据背景下的人工智能产品。这一转变不仅体现了人工智能的发展史,也昭示了人类智慧的又一次飞跃。2016年的“人机大战”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围棋大师李世石以1比4的成绩输给了Alpha
Go,科技的进步已经让人类在机器人面前低头,不仅如此,微软亚洲互联网工程院开发的人工智能机器人“微软小冰”在2017年独创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更是获得了全球点赞,并且截至目前,“小冰”还是湖南卫视一档节目《我是未来》的一名主持人。作为法律人,我们面对此种现状,首要考虑的问题是对人工智能产品如何定位,也即在法律层面如何进行定位。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法律规范的角度进行切入,因为法律规范以合乎正义地解决法律问题为其功能。人工智能产品在法律概念领域被界定为产品,也即适用了我国有关《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侵权责任角度考虑则又与我国《侵权责任法》相衔接。完成了法律定位,我们就能清晰地厘定人工智能产品的法律坐标,进而在侵权责任的框架之下探寻责任主体。主体的确认涉及人工智能产品本身的人格化权利以及其背后的生产者。所谓生产者,就是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包括产品的设计者、制造者、生产商及任何将自己置于生产者地位的人。
二、人工智能及其产品规范概念界定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简称AI,它是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
人工智能的内涵源于人类对未知领域的探索,虽然阳光之下,并无新事,不过从人工智能的诞生史我们可以看出人类对数据的挖掘以及大脑神经的外部牵引可能性这一新事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同时,产业界、媒体、政界等都对人工智能给予了很大的关注,人工智能的研究与应用在国内外迅速升温。人工智能从字面含义解读,可以分为人工和智能两部分。人工体现了人的主动性和积极创造性,从狭义上理解,人工就是人类制造和使用即通过人类的理性思维就可以使一些基本物件得以创造完成。从广义上讲,则是包含了控制复杂的计算机思维,并使其按照人类意志进行活动的复杂操作。60年前图灵在《计算机与智能》一文中,就已经提出“广义人工论”并尝试通过设定一些变量函数,将其导入到计算机运行程序以检测计算机的运作逻辑是否能按照人的意志进行运算。后来图灵机的出现为“人工”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因为图灵机正是人类控制计算机思维的最佳载体。智能的英文名称为Intelligence,该词最初是形容人类的聪颖、智慧,与人工结合则体现了一种新的逻辑创新思维语言,即计算机语言。该语言的设计思路源于数字运算,数字可以承载人类很多的思维方式,其中0和1之间的运算可以形成通用的数据模型并能够准确无误地运行。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智能实际上体现了人的意志,并将人类意志的效果通过内部运算进行外部展示。
三、人工智能产品侵权违法行为认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将损害行为的违法性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这就表明,行为人只对违法行为承担责任,根据通说侵权责任理论由两部分构成,即客观上存在加害行为和加害行为具有不法性。加害行为是一种主观支配下的积极行为,其本质是突出行为的恶,涉及价值层面的判断,而行为具有违法性则是对行为的事实评价,因为通过损害后果我们可以窥见和判断行为人在行为时的客观手段和心理诱因。人工智能产品要构成侵权,行为人也必须符合上述两个要件。由于人工智能产品存在形态以及侵权的特殊性,故笔者以无人驾驶汽车为切入点来分析人工智能产品的侵权违法性认定。
(一)无人驾驶汽车与行人
无人驾驶汽车是智能汽车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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