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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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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萱

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已由数量增长进入到质量提升阶段,规范化建设必将成为今后工作的重中之重,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带作用,更好地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

一、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基本情况

我省以两大平原建设为契机,以推进现代化大农业发展为目的,认真落实《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业部等9部委《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精神,坚持数量发展与质量规范并重,通过开展规范社创建行动、典型示范引带、建立辅导员队伍、举办相关人才培训等措施,推进全省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截止目前,全省各地在各级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已达9.5万个,其中,在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的农民合作社数5.8万个,农民合作社联合社369个。

二、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措施

在推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过程中,我们重点把握了几个环节:

一是出台推动规范发展政策。下发《关于鼓励和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意见》,突出解决了新型经营主體发展的瓶颈问题。对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兴建的水稻智能化育秧车间、规模化畜牧养殖场、晾晒场、烘干塔设施和农机具停放场等用地,可视为设施农业用地办理用地手续。对农民合作社临时性仓库用房、场地和管理用房用地,比照临时用地进行审批。允许财政涉农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拟定了我省《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在依法设立、产权明晰、民主管理和盈余分配等八个方面设立规范标准,从财政、税收、金融和用地等方面明确了政策支持意见。

二是突出推动规范发展示范引导。开展合作社规范创建活动,明确规范化建设标准,按照县级推荐、地市审核、省级把关的程序,评选出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社,组织开展黑龙江省申报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工作。起草《黑龙江省农民合作社规范社评选办法》,确定申报条件、申报程序、评定及管理等有关内容,同时,要求各地依据省级规范社评定办法,结合本地发展实际,出台各地规范社实施细则。省、市、县三级分别建立规范社名录,力争发展一个、规范一个,真正把规范社打造成合作社的典范。

三是注重推动规范发展的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优秀合作社理事长、辅导员培育工程,积极打造合作社辅导员、理事长两支人才队伍。组织建立起了一支协调能力好、事业心强、有责任感的省、市、县、乡四级合作社辅导员队伍。组织建立了在当地最具影响力,有奉献精神,营销管理能力突出,领办合作社具备较好的示范作用的省级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

四是建立推动规范发展的动态监测体系。建立示范社、规范社动态监测机制,每2年开展一次国家级示范社、省级规范社监测活动,对示范社、规范社进行再评价,优胜劣汰、好进差出。

五是着力推广现代综合经营模式。结合省情实际,重点探索发展“以土地入社为核心、以现代农机为载体、以生产合作为纽带”的现代综合经营性合作社。做到了四个坚持:第一,坚持以土地为主分配。为解除入社农民的后顾之忧,合作社成立之初,普遍采取了土地保底分配形式。随着不断发展壮大,合作社逐步取消了保底。把土地视为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实行以土地分配为主,土地分配占盈余60%以上,资金分配占40%以下。这种分配方式极大地调动了农民带地入社的积极性,使出地的农民和出资的农民形成了利益共同体。第二,坚持国家投资所得收益平均分给当年成员。坚持把国家投入资金每年平均量化给合作社成员,与成员投资等一起作为分配的依据,使成员在国家补贴面前人人平等,体现了合作社“合作”的本质属性。第三,坚持财产明晰,合作社没有“无主”财产。注重合作社法确定的公积金可分割性,把公积金记入个人账户等同投资,合作社具有支配权和使用权,成员享有所有权和收益权,使农民愿意提取公积金增加积累。同时强调合作社未分配盈余始终“为零”,盈余或分配给成员,或提取公积金,不形成“无主”财产,避免了走人民公社“一大二公”的老路。第四,坚持民主管理,进出自由。合作社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农民愿意参加合作社也敢于参加合作社。

三、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省合作社发展较快,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合作社优秀经营和管理人才缺乏,合作社缺少运营资金,有些合作社存在有名无实现象。

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思路

今后一段时期,我省将着力加强规范化建设,创新发展方式,提升运行质量,重点开展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加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力争到“十三五”期末有70%以上的市(地)级合作社规范社建立完备的成员账户、实行社务公开、依法进行盈余分配,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社数量以每年不低于10%的比例增长。二是建立辅导员直连合作社制度。强化省、市、县、乡四级联动机制,指派专人深入合作社进行定期具体指导,每个辅导员联系若干个合作社,针对指导过程中发现的章程有待进一步完善、成员大会记录不够完整清晰、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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