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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认定及权利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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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工智能的出现、应用、普及,使得机器从单纯的辅助工具逐渐成为介入创作的主体,并在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自动生成诸多生成物,这些生成物在形式和结果呈现上与人类的创作成果并无明显差别,在司法实践中难以与人类作品相区分,那么对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具有著作权性质,又应当以什么作为判断标准,这都是存在空缺的。由于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界定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相关权利归属具有较高难度,随着技术进一步升级,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人工智能生成物所产生相关权利问题将会对现有的著作权体系造成冲击。因此有必要重新厘清人工智能生成物在著作权制度中的属性和解决其权利归属问题。

关键词: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权利主体;权利归属;邻接权

:D923.41:A?:1003-2177(2021)04-0049-03

1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必威体育精装版的人工智能技术已发展为依托于深度神经网络,辅之以互联网络为基础的大数据以及云计算的程度,其带来的显著影响就是在学习型算法这一重大领域取得重大成果,大量的人工智能生成物也由此诞生。从2015年《中国制造2025》的国家行动纲领发布以来,国家相继发布一系列重大科技利好政策,尤其从《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十四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面向社会征集研究单位开展重大问题研究公告》等战略政策中看出,人工智能的研发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在这样的时代大背景下,先有国外人工智能新闻写作平台的Wordsmith的诞生后有微软小冰创作的诗集

一方面在人们享受人工智能带来的新的服务的同时,另一方面因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大量出现,导致著作权法领域不断受到冲击,大量涉及著作权法领域的问题不断产生,如: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否囊括人工智能生成物;人工智能是否能成为创作主体;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的归属于谁;以及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保护这种新生的合法权利等一系列问题。

2人工智能生成物不属于狭义著作权保护的范围

2.1著作权法对主体的严格要求

以《著作权法》为评判的准绳,其清晰地规定了作者主体要件,依据是该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通过该条明文规定,只有在创作者符合法律上的主体资格时所进行的创作的作品才享有法律意义上的著作权。简单来说,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一定是由人类所创作出来的成果[1]。关于主体争议这一问题,美国法院曾就著名的猕猴自拍案进行讨论,并最终认定猕猴不具有思想表达,从而并非是《美国版权法》所保护的作者,也当然不享有著作权法上的保护。因此,根据现行普遍的法律规定和学理界的普遍认识,人工智能当然不符合“作者”这一主体身份,应当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2人工智能生成物不满足法律规定上的独创性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作品的定义,其法律定义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对作品这一法律概念进行逻辑解释,可以很清楚地得出,作品是由独创性和能被有形形式复制两个条件所构成的,后者是可以实现的,但是其是否具有独创性有着较大的争议。

目前学界有两种观点,一种是顺应时代的发展对“独创性”进行扩大解释。其中一种是支持现阶段就承认人工智能的独创性,其主要理由是人工智能是基于程序和算法进行计算的一种规律性总结,在最终成果的得出上是独立于人类的,遂認定为独立创作;另一种是基于对人工智能未来发展的一种预设性承认,该观点认为基于以“深度学习”为代表的人工神经网络技术发展的趋势,认为人工智能会在未来的某一时间点摆脱人类为其预设的算法限制,出现自主意识,从而具备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这点来说也是立法前瞻性的表现,逐步改善立法滞后性的缺陷,因此完全有必要突破传统的独创性理论,超越以自然人创作为条件的限制。

而另一种则是对其独创性进行否定。从司法实践和法律的稳定性来说的角度来说,扩大解释不利于对著作权的保护,不能当然的基于对未来发展的预设而改变对法律概念的定义,法律源于生活当然也适用于生活;从人工智能发展的现阶段来说,无论是伪原创阶段,辅助创作阶段亦或是现在的以至于一段时间之内持续的命题创作阶段都脱离不开人工智能对人的依赖这一事实,因此从技术的角度来说,目前人工智能尚没有达到完全独立创作的程度,仍旧需要依赖人类。

综上所述,创作是一种思维活动,因此作品的形成需要经历从思考再到表达的过程[2]。著作权法保护的应当是思想表达,而不仅是不同形式上或者不同结果呈现的表达。因此,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物成为受狭义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则其必须要满足的第一个条件就是具有与人类一样的创作性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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