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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动物犯罪化的研究

近年来我国虐待动物事件层出叠现,而今我国对于虐待动物的行为也仅能在

道德上予以谴责,没有专门法律可以依据。在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声下,结合我国

法制社会和法治社会建设的需要,虐待动物犯罪化被提上了议程。

标签:反虐待动物;虐待动物罪;动物保护

一、虐待动物犯罪化的概述

动物的法律保护在欧洲是一个已有二百多年历史的话题。早在1800年,英

国就通过了确保动物免受虐待的《牛饵法案》。我国在1982年《宪法》中就有“国

家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的规定,但是,根据之一规定,只有珍贵的动物才收

到宪法的保护,其他普通动物则未被纳入到保护的范围。1988年通过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此后相继出台的《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实

验动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使我国在保护野生动物、农场动物和宠物动物方

面以及动物防疫、动物卫生等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这些规定保护范围过

于狭窄、保护内容过于单一、惩处力度相对薄弱。笔者认为,虐待动物入刑是遏

制虐待动物事件频发的当务之急。

二、虐待动物犯罪化的意义

(一)虐待动物犯罪化的必要性论证

1.虐待动物犯罪化是规制社会秩序的需要

法律之所以能够产生作用是因为法律明确而具体,而它的作用有评价、预测、

规范、强制和教育,将虐待动物犯罪化,能够让人民清晰明了的知晓自己的行为

是必为、可为还是禁为。因此,以法律的形式将其具体化,能够规范社会上不特

定多数人的行为,从而,达到规范人们行为,维持社会秩序,利于社会稳定和谐

之目的。

2.虐待动物犯罪化有利于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需要

青少年正处于身体发育、学习知识的阶段,心智尚未成熟,而且,在网络如

此发达、信息传播速度如此之快的今天,社会上频繁发生的虐待动物事件,弹指

之间就会被青少年们知悉。如果让我们国家的青少年们在这样的环境下成长,他

们耳濡目染,进而潜移默化,何来健康之成长?

(二)虐待动物犯罪化的可行性论证

1.我国已经具备了虐待动物犯罪化的社会基础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事业,这些都是我国的目标,但是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

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滥杀虐待动物,

即为人与动物的不和谐,也就是人与自然的不和谐,与国家政策相违背。并且,

通过网络的平台,人们在互联网上看到那些虐猫门、硫酸泼熊等事件,群众的谴

责和呼声已让我们的立法势在必行。

2.我国已经具备了虐待动物犯罪化的法律基础

1988年,我国就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了能够具体的实施该法律,

各省、直辖市也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条例和办法,诚然,这25年来,我国在野生

动物的保护方面取得了喜人的成绩,且我国已经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保护动物法规,但从侧面反映出国家对于动物

的保护不足。我国台湾地区在1998年颁布了《动物保护法》,这是一部综合性的

法律,从全新的角度来诠释了对动物的保护,不仅如此,我国香港早在20世纪

30年代就有了法律公告禁止残酷虐待动物,继而又公布了《动物饲养条例》、《猫

狗条例和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等,通过这些,也为我国将虐待动物犯罪化提供

一些信息和视野,我国大陆地区可以借鉴也应当借鉴。

三、虐待动物犯罪化的建议

(一)虐待动物罪条文设计

如前文所述,现发达国家多以单行立法规制虐待动物之行为。①但在当前中

国的社会及经济背景下,结合中国法制改革进程较为缓慢的实际情况②,作者认

为虐待动物的法制建设不应直接制定单行法规,而是取较为平和的方式,可先以

单个罪名的形式由修正案将其带入刑法的殿堂。

在理论层面探讨一个罪名时,我们关注的不应仅为“罪”,同时应剖析“名”。

各国现行法律对于虐待动物行为的罪名设计虽大体相同,然实有相径,直译之,

如下:澳大利亚多数州和英国为“残酷对待动物罪”;新西兰为“故意虐待动物罪”;

意大利为“促进、组织或领导动物间打斗罪”“将动物用于被禁止的表演或展示

罪”“残忍杀死动物罪”“虐待动物罪”;俄罗斯和匈牙利为“虐待动物罪”等。作者认

为将“虐待动物罪”作为罪名为最宜,盖因中文中“虐待”一词内涵较为广泛,“遗

弃动物”“促进、组织或领导动物间打斗”均可视为变相的“虐待动物”,进而在法

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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