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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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省(区、市)近5年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情况

征收情况使用情况

年度

应收(万元)实收(万元)上缴(万元)返还(万元)主要使用方向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合计

附件2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和《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

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水域捕捞利用和占用

损害天然生长或人工增殖水生生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

办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以下简称“增殖保护费”)。

第三条增殖保护费的征收遵循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和损害

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增殖保护费分为捕捞利用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费

(以下简称“捕捞利用费”)和损害补偿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费

(以下简称“损害补偿费”)。

捕捞渔业许可证的捕捞利用费依据属地管理原则,由捕捞渔船

船籍港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专项(特许)及

临时捕捞渔业许可证的捕捞利用费由作业场所所在地的省级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征收。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或

澳门特别行政区船籍,并在广东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

港澳流动渔船,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捕捞利用

费。

损害补偿费依照项目审批权限,由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

其授权单位进行征收。

本办法所称的损害补偿费,是指工程建设对水生生物资源及

其水域生态造成损害以及恢复措施所应缴纳的费用。

第五条捕捞利用费年征收金额,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

管部门,在持有捕捞许可证的渔船前三年捕捞水产品的平均总

产值(不含专项采捕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产值)3-5%的幅

度内确定。

专项采捕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捕捞利用费年征收

金额,由作业场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持

有捕捞许可证的渔船前三年采捕该品种的年平均总产值5%-8%的幅

度内确定。

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名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

部门确定。

损害补偿费按照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项目环评报告书

(表)确定的渔业资源生态补偿金额征收。

第六条捕捞利用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

-3-

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捕捞利用费年征收金额幅

度内,依照下列原则制定,省级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核定。

(一)有利于渔业资源保护或者国家鼓励开发的钓具等作

业,其捕捞利用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平均征收标准至少1/2以上,也

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免征渔业资源费。

(二)从事应当淘汰、不利于渔业资源保护或者国家限制发

展的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作业的,其捕捞利用费征收标

准应当高于平均征收标准的三倍。

(三)因教学、科研和执行特殊任务等需要在禁渔区、禁渔

期内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专项(特许)捕捞期间应缴纳的捕捞利

用费可免于征收。

(四)依法经批准采捕珍稀水生动植物的,免予征收水生野

生动物资源保护费。

现有作业方式是否有利于渔业资源保护以及属于国家鼓励

还是限制的作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捕捞

利用费后,应在捕捞许可证上注明缴纳金额,加盖征收印章。

项目单位应按照与有关渔业主管部门签订的资源补偿协议

缴纳损害补偿费。

征收增殖保护费时,必须出具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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