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人类辅助生殖胚胎移植保障保险条款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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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人类辅助生殖胚胎移植保障保险条款

第一条总则

第一条在投保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手术意外伤害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

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保险。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

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合同为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

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遵医嘱可接受人类辅助生殖诊疗活动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

成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其中本附加保险合同的女性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应为20

周岁(含)-50周岁(含)。

第三条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主险合同投保人一致。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人认可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诊

疗活动的生殖医学中心(以下简称“生殖医学中心”)发生如下保险事故,保险人依照下列

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生殖医学中心接受人类辅助生殖诊疗后,

首次胚胎移植结束后,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生殖医学中心确诊被保险人妊娠结果

为临床妊娠阴性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胚胎移植保障保险金,

同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首次胚胎移植结束后,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指

定生殖医学中心确诊被保险人妊娠结果为临床妊娠阳性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

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至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日胚胎移植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

胚胎移植,保险期间可延长不超过30个自然日,于该延长期内首次胚胎移植结束后,经保

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生殖医学中心确诊被保险人妊娠结果为临床妊娠阴性的,保险人

仍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责任免除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被采取的行政、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四)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及家属不遵医嘱,拒绝配合治疗的;

(七)被保险人醉酒或者受酒精、毒品或者管制药品的影响;

(八)被保险人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九)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

或辐射;

(十)被保险人疾病、药物过敏;

(十一)被保险人因接受非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诊疗活动及药物治疗;

(十二)被保险人遭受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事故的;

(十三)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及保险期间延长期内未完成胚胎移植术的;

(十四)被保险人接受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或使用未获得治疗所在地

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第八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二)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为准)或者癫痫发作期间;

(三)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

人于订立本附加保险合同时协商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本附加保险合同的免赔额(率)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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