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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

规范医联体建设与管理,完善医联体运行管理机制,助力构建

分级诊疗制度,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方式由以治病为中心向

以健康为中心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

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

32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联体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医疗集团、

县域医疗共同体(或者称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以下简称县域

医共体)、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

第三条城市医疗集团XX域医共体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

导,根据区域医疗XX结构布局和群众健康需求实施网格化管

理。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以依托学(协)会等行业组织

或医疗卫生机构自主组建为主,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

药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医联体建设应当充分调动社会办医参与

的积极性。

第四条医联体建设应当坚持政府办医主体责任不变,按

原渠道足额安排对医联体各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投入资金,切

实维护和保障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有效提升医疗服务、

1

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体现公立医

院的社会责任。

第五条医联体建设应当坚持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

逐步破除行政区划、财政投入、医保支付、人事管理等方面的

壁垒和障碍,引导医联体内建立完善分工协作与利益共享机制,

促进医疗联合体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条医联体建设应当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优化XX

结构布局,引导优质医疗XX下沉,推进疾病预防、治疗、管理

相结合,逐步实现医疗质量同质化管理。

第七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联体建设相关政策制

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规划、

实施、管理与监督本辖区医联体建设工作。

第二章城市医疗集团XX域医共体

第八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要按

照“规划发展、分区包段、防治结合、行业监管”的原则,加

强中西医协同,科学规划、组建城市医疗集团XX域医共体,主

要发挥地市级医院XX级医院(均含中医医院,下同)以及代表

区域医疗水平医院的牵头作用。原则上,委局属(管)医院、

高校附属医院、省直属医院应当与城市医疗集团形成高层次合

作关系,不牵头管理城市医疗集团网格。

鼓励中医医院牵头组建各种形式的医联体。在城市医疗集

团XX域医共体建设中,应当加强中医医院建设,落实其功能定

2

位,保留其独立法人地位。

第九条设区的地市XX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本区域

医联体建设规划,根据地缘关系、人口分布、群众就医需求、

医疗卫生XX分布等因素,将服务区域划分为若干个网格,整合

网格内医疗卫生XX,组建由三级公立医院或者代表辖区医疗水

平的医院牵头,其他若干家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

生机构等为成员的医联体。鼓励传染病、精神疾病专科医院纳

入医联体网格管理,发挥医疗XX统筹优势,带动提升区域内传

染病、精神疾病救治能力。

鼓励社会力量办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自愿原则参加医联体。

第十条原则上,每个网格由一个医疗集团或者医共体负

责,为网格内居民提供疾病预防、诊断、治疗、营养、康复、

护理、健康管理等一体化、连续性医疗卫生服务。

三级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公共卫生机构和康复、护理等

慢性病医疗卫生机构可以跨网格提供服务。鼓励在同一城市或

者县域内,不同医疗集团或者医共体间建立相互配合、有序竞

争、科学发展的机制,保障患者就医自主选择权利。

第十一条城市医疗集团XX域医共体应当设立医联体管

理专门机构,统筹医联体规划建设、投入保障、项目实施、人

事安排、薪酬分配和考核监管等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城市医疗集团XX域医共体应当制定医联体章

程,规定牵头医院与其他成员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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