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教学案例与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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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教学案例与分析--第1页

《人身保险》教案案例与分析

人身保险教案组选编

案例一:保险金属于赠与财产吗?

近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权属纠纷案,被告艾永昔日为儿子投保“少

儿一生幸福”,因其在离婚后私自退保并领走元保险金,其岁的儿子将父亲告上法庭。法院

终审判决,被告艾永于判决生效后日内返还儿子保险费元。

儿子岁时,艾永夫妇为他买了一份“少儿一生幸福”保险,每年的保险费元,交费期年,

后因夫妻感情不合离婚,艾永的儿子选择跟着母亲一起生活。年月,艾永前妻雪梅到人寿保

险公司续交保险费时,得知儿子的保险已被艾永退掉,此前交纳的元保险费也已被领走。雪

梅认为,前夫擅自将赠与儿子的保险金领走,侵犯了儿子的合法权益。在雪梅母子多次索要

未果的情况下,艾永被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返还赠与的保险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在法庭上,被告艾永辩称,为儿子投保、退保,是一种保险合同关系,作为投保人,有

权决定停止交纳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退保金理应由投保人所有,即使与原告存在赠与关

系,也只是一种道义上的赠与,作为赠与物的保险金,投保人是可以收回的。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是在艾永、雪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抚养关系共

同为儿子设定的,所支付的保险费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处分。但双方离婚时未提及这笔

财产,离婚后,被告仍主动投保,说明是为了原告的利益,其支付的保险费具有赠与性质,

被告不应在未告知原告及监护人的情况下,擅自退保并领走保险金,致使合同终止,其行为

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被告艾永返还原告保险费元。

一审判决后,艾永不服,他认为原保险单上已经注明受益人为儿子及投保人艾永,在这

起案件中,二人同为受益人;另外,一审法院将设立保险的行为定性为赠与行为,没有法律

依据。于是,艾永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艾永为儿子办理的保险是基于抚养关系而设定,是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接受赠与的行为。艾永与雪梅离婚时,双方没有提及保险金的事,是双方对艾子赠与

行为的认可,离婚后,艾永为其子的利益继续投保,是赠与行为的延续。艾永私自将保险合

同终止,并领取保险金的行为侵犯了其子的合法权益。二审法院遂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人身保险利益的时效

某厂女工王某于年月日为贺某投保(贺某与王某为婆媳关系)。经贺某同意后购买年期

简易人身保险份,指定受益人为贺某之孙、王某之子,时年岁。保险费按月从王某的工资中

扣交。交费一年零八个月后,王与被保险人之子离婚,法院判决随共同生活。离婚后王仍自

愿按月从自己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年月日被保险人贺某病故,月王向保险公

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与此同时,提出被保险人是其母亲,指定受益人又随自己共同生活,应

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王则认为投保人是她,交费人也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的

母亲,也是合法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保险公司则以王某因离婚而对贺某无保

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问:()王某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保险公司拒付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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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三:这笔保险金应给谁?

江某早年父母离异,与父亲、爷爷一起生活,后父亲重新结婚,一家四口人生活在一起。

江某工作后,单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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