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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检测
质量检测是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检测结果是评判工
程质量的重要依据。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竣工验收主持单
位、质量监督机构和参建各方需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及混
凝土(砂浆)试件质量,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机
电产品质量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一般称为质量监
督机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竣工验收质量抽检,项目法
人(建设单位)的全过程检测,监理单位的跟踪检测和平
行检测,施工单位的自检。
各方对检测机构的选择尤其要引起高度重视,我们一
般称“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这里包含多重意思,第一需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是
指由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第二
需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比如大型工程需要甲级资质,实
际工作中发现有Ⅰ级堤防工程,项目法人选择的检测单位
为乙级资质;第三需具有所检测项目对应的资质类别,比
如对筑堤工程需具有岩土工程类别,实际工作中发现,堤
防工程检测选择的检测单位,只有混凝土工程类别。同时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
委托的检测机构,与施工单位委托的质量检测机构,不得
为同一单位,不得有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也不应当与施
工单位有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
一、质量监督机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竣工验收质
量抽检
质量监督机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等应根据相关规定
和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在抽检工作实施前,应视
检测任务要求,依据相关标准,结果工程实际,编写检测
方案。水利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抽检基本要求参照《水利工
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SL734附录B。
质量抽检的数量,应不少于验收工程同类结构体和设
备检测单元数量的1/3,最低不少于1个;水工建筑物
尺寸抽检的数量宜按施工单位检测数量的1/10~1/
20,但主要建筑物应全数检测。当同一类检测单元数量大
于10个时,抽检比例可为1/4;当同一类检测单元数量
大于20个时,抽检比例可为1/5。对于堤防工程竣工验
收工程质量抽样检测,宜不超过2km抽检1个检测单元,
每段堤防至少抽检1个检测单元,对于填筑材料发生变化
的堤段应重新布设检测单元。宜对抽检的检测单元内的检
测项目全部进行检测。
二、项目法人的全过程检测
项目法人在工程施工开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
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检测。项目法人可组织质量
检测、监理等单位,依据相关规定编制检测方案,报质量
监督机构备案。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全过程检测的基本要求
参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SL734附录A。
1.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检测是对施工单位
(含供货单位及安装单位,下同)质量检测的复核性检验。
2.全过程检测对象可分为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部)
件及工程实体(含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和水工建筑物尺寸)
质量检测两个部分。
3.项目法人应与受委托的检测单位签定工程质量检测
合同。检测合同应包括合同双方的责任、义务及工程检测
范围、内容、费用等。
4.检测方案由项目法人提出编写原则及要求,受委托
的检测单位负责编写,最后由项目法人认定,报质量监督
机构备案。
5.检测方案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写,内容主要包
括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部)件质量检测频次和数量,
工程实体需明确检测的工程项目以及工程的项目中的检
测项目、检测单元的划分、采用的检测方法、测区、测点
和测线的布置、质量评价的的依据等。
6.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部)件质量检测数量宜按
照下列原则确定:
1)原材料检测数量为施工单位应检测数量的1/5~
1/10。
2)中间产品、构(部)件的检测数量为施工单位应检
测数量的1/10~1/20。
7.工程实体质量应按照项目法人认定的检测方案中的
检测项目、方法、数量进行检测。
8.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工程变化情况和需要对原检测方
案进行修改。
三、监理单位的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
(一)跟踪检测
监理机构通过跟踪检测对承包人在质量检测中的取样
和送样进行监督。跟踪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实施跟踪检测的监理人员应监督承包人的取样、送
样以及试样的标记和记录,并与承包人送样人员共同在送
样记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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