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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检测

质量检测是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检测结果是评判工

程质量的重要依据。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竣工验收主持单

位、质量监督机构和参建各方需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及混

凝土(砂浆)试件质量,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机

电产品质量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一般称为质量监

督机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竣工验收质量抽检,项目法

人(建设单位)的全过程检测,监理单位的跟踪检测和平

行检测,施工单位的自检。

各方对检测机构的选择尤其要引起高度重视,我们一

般称“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这里包含多重意思,第一需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是

指由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第二

需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比如大型工程需要甲级资质,实

际工作中发现有Ⅰ级堤防工程,项目法人选择的检测单位

为乙级资质;第三需具有所检测项目对应的资质类别,比

如对筑堤工程需具有岩土工程类别,实际工作中发现,堤

防工程检测选择的检测单位,只有混凝土工程类别。同时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

委托的检测机构,与施工单位委托的质量检测机构,不得

为同一单位,不得有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也不应当与施

工单位有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

一、质量监督机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竣工验收质

量抽检

质量监督机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等应根据相关规定

和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在抽检工作实施前,应视

检测任务要求,依据相关标准,结果工程实际,编写检测

方案。水利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抽检基本要求参照《水利工

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SL734附录B。

质量抽检的数量,应不少于验收工程同类结构体和设

备检测单元数量的1/3,最低不少于1个;水工建筑物

尺寸抽检的数量宜按施工单位检测数量的1/10~1/

20,但主要建筑物应全数检测。当同一类检测单元数量大

于10个时,抽检比例可为1/4;当同一类检测单元数量

大于20个时,抽检比例可为1/5。对于堤防工程竣工验

收工程质量抽样检测,宜不超过2km抽检1个检测单元,

每段堤防至少抽检1个检测单元,对于填筑材料发生变化

的堤段应重新布设检测单元。宜对抽检的检测单元内的检

测项目全部进行检测。

二、项目法人的全过程检测

项目法人在工程施工开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

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检测。项目法人可组织质量

检测、监理等单位,依据相关规定编制检测方案,报质量

监督机构备案。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全过程检测的基本要求

参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SL734附录A。

1.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检测是对施工单位

(含供货单位及安装单位,下同)质量检测的复核性检验。

2.全过程检测对象可分为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部)

件及工程实体(含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和水工建筑物尺寸)

质量检测两个部分。

3.项目法人应与受委托的检测单位签定工程质量检测

合同。检测合同应包括合同双方的责任、义务及工程检测

范围、内容、费用等。

4.检测方案由项目法人提出编写原则及要求,受委托

的检测单位负责编写,最后由项目法人认定,报质量监督

机构备案。

5.检测方案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写,内容主要包

括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部)件质量检测频次和数量,

工程实体需明确检测的工程项目以及工程的项目中的检

测项目、检测单元的划分、采用的检测方法、测区、测点

和测线的布置、质量评价的的依据等。

6.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部)件质量检测数量宜按

照下列原则确定:

1)原材料检测数量为施工单位应检测数量的1/5~

1/10。

2)中间产品、构(部)件的检测数量为施工单位应检

测数量的1/10~1/20。

7.工程实体质量应按照项目法人认定的检测方案中的

检测项目、方法、数量进行检测。

8.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工程变化情况和需要对原检测方

案进行修改。

三、监理单位的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

(一)跟踪检测

监理机构通过跟踪检测对承包人在质量检测中的取样

和送样进行监督。跟踪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实施跟踪检测的监理人员应监督承包人的取样、送

样以及试样的标记和记录,并与承包人送样人员共同在送

样记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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