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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返利账务处理案例[会计实务,会计实操]--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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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返利账务处理案例[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A企业是生产电子相册等数码产品的企业,其于2011年1月1日制定
了一系列的营销策略,其中规定:经销商年进货额为50万元以下时,按
原价格进行结算;年进货额达50万元及以上时,给予原价2%的奖励折
扣,该折扣于第二年初兑现。
这一折扣的发生时间与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或发票开具时间)发生了脱
离,应该怎样进行账务处理呢?
一、现金形式的返利
若上例中第二年初兑现的折扣以现金形式返还给经销商,则构成了现金形
式的返利,实际上是一种商业折扣(税法术语叫“折扣销售”)。
1.销货方(A企业)的账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
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
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
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
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买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
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售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
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售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
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假设B商场2011年从A企业累计购货达100万元,则A企业应于
2012年初对B商场以现金形式返还奖励折扣2万元(100伊2%),价税合
计2.34万元。该案例中,A企业每次与B商场交易时,按照原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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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销售发票、确认收入并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在2012年初,对收入
和相关税费进行冲减处理。B商场在获取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后,将通知单一联交与A企业,A企业凭借通
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对收入和相关税费进行冲减:借:主
营业务收入2,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34;贷:银行存
款2.34。
2.经销商(B商场)的账务处理
《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
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
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
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二)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
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
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征收营业税。这意味着,B商场收到的A企
业现金返利税费和2.34万元,与商品销售额挂钩应从(二)规定,冲减当
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原购货成本进行调整。因此,商场应在取得销
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进行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2.34;贷:主营业务成本
2,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0.34。
二、实物形式的返利
若上例中第二年初兑现的折扣以实物形式返还给经销商,则构成了实物形
式的返利。实物形式的返利除了涉及现金返利相关内容,还涉及实物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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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
1.销货方(A企业)的账务处理
假设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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