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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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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实行政务服务标准化对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还存在诸如政务服务中心名称不统一、法律地位不明确等问题。因此,应加快推进省级“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广政务服务第三方评估,加强对政务服务标准化的培训。
政务服务是政府职能转变与人民“获得感”是否增强的“试金石”,政务服务质量的高低也体现了政府是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是政务服务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能够有效提升政务服务效率,值得深入研究。
政务服务标准化是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关键举措
中共中央和所颁布的有关推进政务公开和“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文件中,要求各级政府要大力推行服务公开以及“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加强政务服务的标准化建设可以为政务公开和“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建章立制;同时,实行政务服务标准化是落实党中央、提升各级政府政务公开水平、政务服务能力的要求,也是增强并践行“四个意识”的具体体现。
政务服务是各级政府向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之一,是衡量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之一。实行政务服务标准化,明确服务主体、公布服务事项、简化服务流程、规定服务时限、提供规范场地等,并对以上要素赋予明确而清晰的标准,有利于提升政府所提供的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关键举措,也是实现政府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从基层政府探索起步,到现在逐步建立健全规范的政务服务体系仅用了短短的十几年时间,在这期间基本上所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建立了政务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大部分省份在省级层面都制定了地方政务服务标准,提升了各级政府的政务服务水平,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但仍存在一些缺陷。
首先,政务服务内涵界定不清。在政务服务实践领域,一些地方已制定相关条例,明确政务服务的概念和范围。如四川省和福州市已实行政务服务条例,在文件中明确界定了政务服务的主体、政务服务的客体以及政务服务的对象,且表述方面基本一致,但只是针对当地政务服务或行政服务的相关规定。目前国家层面尚没有对政务服务概念内涵与外延的具体界定,亟需学术界和政务服务实践者提出明确而清晰的政务服务概念,这是做好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最大前提。
其次,政务服务中心名称不一致、法律地位不明确。目前,全国各地基本都已建立了五级政务服务体系。但是,各地政务服务中心的名称五花八门,甚至一个省内各地级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名称都不一致,在机构名称表述上尚未有具体标准可依,百姓办事不知道到底去哪个机构,反而造成一定的不便。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在现有的国家层面出台的法律法规中,对于政务服务中心的机构性质、管理模式、职权职责等没有具体规定。
再次,缺乏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政府职能转变方面出实招、见实效,以“清单制”为抓手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以各类清单的建立来厘清政府各部门职能,划分政府各部门职能边界。但目前尚未建立统一的政务服务目录清单,政务服务领域没有实现“清单制”管理,使得政府部门不清楚应提供哪些政务服务,百姓也无法享受更加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
最后,“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滞后。实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就是要让“数据跑路”更多的代替“百姓跑腿”,但目前尚有部分省份没有建立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同时还有部分未实现从省级政务服务平台顺畅链接到市县乡村,网上政务服务体系尚不健全,从而导致“单点登录、一网通办”无法实现。加之出于部门自身利益和数据安全的考虑,数据没有在不同部门之间实现共享,“信息孤岛”问题没有妥善解决,百姓“跑断腿”的现象依旧存在。
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打通政府与百姓之间的“最后一公里”
第一,明确界定政务服务内涵和政务服务中心的法律地位。各级政府的政务服务职能自开始履行时就是源于基层实践,虽然有些经过多年工作实践总结出省级或市级层面政务服务的内涵,其基本表述也都趋于一致,但有关政务服务内涵的界定尚未上升到国家层面,国家没有出台相关的法规、条例等。鉴于此,应尽快出台国家层面有关政务服务的规定,要明确而清晰的界定政务服务的内涵,包括政务服务的主体、政务服务的客体以及政务服务的对象。政务服务的主体即各级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政务服务的客体即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政务服务的对象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时,根据政务服务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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